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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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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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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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0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建築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族傳統建築是指以傣族為主的世居少數民族干欄式建築和南傳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各類傳統建築物紋飾。

第三條 自治州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民族傳統建築的義務,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繼承發展的方針,堅持重點保護與區域保護相結合,建築保護與其他人文自然保護相結合,促進民族傳統文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族、文化、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傳統建築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民族傳統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規劃制定、新建和維修困難補助、建築設計和工藝技術及材料的研究等方面。

民族傳統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自治州、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推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城鎮、村寨建設,單位和個人新建、維修房屋應當保持民族傳統建築的風格和工藝,節約用地、用材。

第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族傳統建築的分布和現狀組織編制城鎮、村寨建設風貌總體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建設風貌總體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自治州內的城鎮和村寨建設應當符合建設風貌總體規劃。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族傳統建築樣式、構造、工藝和材料的研究,組織設計、編印民族傳統建築方案圖集和裝飾圖樣,推廣應用新型建築工藝和材料。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民族傳統建築設立保護標誌,實行掛牌保護:

(一)具有一定建築年限、藝術特色和歷史研究價值的民族傳統建築;

(二)民族傳統建築較為集中的城鎮街區和村寨。

對屬於個人所有的民族傳統建築的掛牌保護,應當徵求產權所有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實行掛牌保護的民族傳統建築的產權所有人負責建築物的維修、保養,並承擔相應費用。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產權所有人承擔維修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補助。

實行掛牌保護的民族傳統建築維修時,不得改變建築物的立面、結構等特色。維修方案應當報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

實行掛牌保護的民族傳統建築需拆除的,應當報州、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實行掛牌保護的民族傳統建築需轉讓、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有關的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受讓人、承租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應當承擔民族傳統建築的日常維護義務。

第十三條 自治州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

城鎮規劃區主要街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在申報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供建築外觀造型設計方案。對可能影響城市景觀的建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建設項目申報人提供景觀分析圖。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倡採用民族傳統建築紋飾進行建築物外立面的裝飾。城鎮規劃區主要街道兩側的各類建築不得使用有礙傳統建築風貌的裝飾紋樣。

第十五條 實行掛牌保護的村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和標準:

(一)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

(二)新建建築物樣式、高度、層數和外裝飾;

(三)道路、管線和消防安全設施;

(四)綠化面積和樹種。

第十六條 實行掛牌保護的村寨內新建住宅的,須取得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實行掛牌保護的村寨內符合城鎮、村寨建設風貌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免收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並無償提供建築設計標準圖和施工技術指導。村民新建或者維修住宅需要的木材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採伐指標。

第十七條 實行掛牌保護村寨的公共建築、公益性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和施工。

村民採用木構架修建住宅的,可由民間工匠按照民族傳統建築的模式自行設計、施工,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實行掛牌保護的村寨內與民族傳統建築風格不協調的建築物,由鄉(鎮)人民政府逐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民族傳統建築保護、研究、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或者組織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或者組織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或者組織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族傳統建築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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