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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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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盟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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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城鎮建設管理條例

(2011年1月21日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及建設

第三章 城鎮綠化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城鎮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鎮,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勐梭鎮和勐卡鎮規劃區。

規劃區包括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

第三條 在自治縣的城鎮規劃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的城鎮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交通運輸、水務、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勐梭鎮人民政府及其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勐卡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所屬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鎮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及建設

第九條 自治縣的城鎮規劃、建設,應當突出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十條 勐梭鎮總體規劃及其修編,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勐卡鎮總體規劃及其修編,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城鎮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城鎮規劃的編制、修編經批准後,由同級人民政府在3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依法取得的許可證件,不得出租、外借、轉讓。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許可證件時,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規劃將供水、排水、供電、消防、防震、通信等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配套建設,並保持合理間距。

第十四條 城鎮建設用地應當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建設方案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原批准的用地性質和用地面積。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城鎮公共道路和公共用地內,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架設空中管線。

第三章 城鎮綠化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綠化專業規劃。

經批准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綠化用地,實行管護責任制:

(一)城鎮公共綠地、風景綠地、防護綠地、幹道綠化帶的綠化和行道樹的種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用地內的綠化,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小區內的綠化,由小區管理機構負責;居民私有房屋地界內的綠化,由居民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城鎮建設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進行綠化。建成區改造的綠地率不低於25%,新區建設的綠地率不低於30%。

城鎮綠化植樹應當選用具有地方特色,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草種、樹種等。

第二十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古樹名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掛牌保護。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區域責任管理。責任區域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城鎮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環衛機構或者經營單位負責,各社區應當協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環衛機構負責街道的清潔和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逐步實現日產日清、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從事城鎮環衛保潔有償服務,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設置無害化公廁、垃圾收集站點和垃圾箱等環衛設施。

城鎮公廁的產權單位,應當設置專人管理,定期清掃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設置公告欄、戶外廣告、霓虹燈、招牌、標示牌、宣傳欄等,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准設置的前款設施應當內容健康、用字規範、外形美觀,並保持安全整潔。

第二十五條 城鎮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二)採摘花果,攀爬樹木,翻越綠籬,損毀花木,踩踏草坪、花壇(池),在公共綠化地種植蔬菜;

(三)在公用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和宣傳單;

(四)向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和其他水面傾倒渣土、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五)在主街道臨街面建築物上堆放、懸掛物品,擅自懸掛跨街橫幅;

(六)在非指定地點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機動車輛駛入人行道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停放;

(八)運輸車輛沿街遺撒渣土、粉塵、垃圾和泄漏污物;

(九)在公共場所放養畜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樹木價值2至3倍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五)、(六)、(七)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清除費用2至4倍罰款;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畜禽無人認領的,沒收畜禽。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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