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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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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盟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8年1月19日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西盟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二)佤族神話史詩《司崗里》、人物傳說《江三木羅的來歷》、傳統音樂《阿佤人民唱新歌》;

(三)傳統舞蹈、曲藝、詩歌、美術、體育、曆法;

(四)民族民間傳統醫藥;

(五)傣族造紙技術,佤族陶瓷、織錦等傳統手工技藝;

(六)木鼓節、新米節、潑水節、山煙街、賧佛節等民族傳統節日、習俗;

(七)木鼓、單弦胡(獨弦琴)、得、蘆笙、象腳鼓等器樂;

(八)反映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築、服飾、器皿、用具;

(九)佤族酒麴、佤族水酒、佤族稀飯、橄欖生、牛撒撇等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飲食文化;

(十)三佛祖佛房遺址、南歸佛寺、大寨傣文碑和石缸等古遺址、古建築、石刻、雕塑;

(十一)阿佤人民唱新歌紀念碑、烈士陵園、拉勐紀念碑等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

(十二)里坎瀑布、勐梭龍潭、佤山天池、龍摩爺、木依吉神谷等自然、人文景觀;

(十三)博航寨、永老寨、永俄寨、班母佤族寨等具有代表性的傳統村落、村寨、部落;

(十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搶救第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調查、搶救、收集、整理、登記、研究、出版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制定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標準,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五)管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並監督使用;

(六)開展與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自治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給予必要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保障,並建立由相關保護工作機構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治縣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向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並將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複製件提交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二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舉辦群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普查、調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謀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十七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按傳承人評審標準重新認定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享受傳承人待遇。

第十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價值的佤族神話史詩《司崗里》的傳承保護,挖掘、搶救、整理相關資料,健全完善檔案和數據庫,並採取特殊措施培養說、唱等各種形式的傳承人。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佛祖佛房遺址、大寨傣文碑、龍摩爺、阿佤人民唱新歌紀念碑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設置標誌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占、破壞列入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佤族傳統文化元素為主,集休閒、娛樂、美食、民俗文化體驗為一體的城市規劃建設工作,發展民族特色風情文化旅遊。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資源,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扶持開發、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工藝品、服飾、器具等產品;

(二)支持挖掘、整理、創作、拍攝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藝、影視作品;

(三)鼓勵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飲食;

(四)建設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點的民居、場所等。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佤山抗日自衛總隊活動遺址、西盟區政府遺址、拉勐紀念碑等文化遺址的保護,挖掘、整理、研究相關革命歷史資料,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或者出借給研究機構。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應當受到尊重,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積極參加各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活動。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機制,依託民族傳統節日,通過舉辦民族文化藝術展演、傳統體育運動會等方式,宣傳展示民族傳統文化。每三年組織舉辦一次少數民族文化傳統體育運動會。

每年四月為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活動,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圖書館、博物館、歷史紀念館、民俗文化演藝館等文化場館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民族文化傳習所、民族藝術表演團體開展文化遺產的研究、宣傳、展示、傳播等活動,並注重培養民族文化藝術專業人才,推動民族文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佤族原生態歌舞、木鼓舞、甩髮舞、蘆笙舞、孔雀舞等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精品研究、創作和展演。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知識列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並根據需要舉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培訓班。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內容和相關保護知識編入地方鄉土教材,並支持各類學校開展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活動。

鼓勵公民穿戴少數民族服飾。

第三十條 自治縣內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地名、實物和標誌性建築,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進行標識和說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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