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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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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迪慶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

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012年1月16日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迪慶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位於自治州的德欽縣、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維西縣)境內,總面積281640公頃,其地理坐標位於北緯27°24′—28°36′,東經98°57′—99°25′之間,東以金沙江為界,西至維西縣巴迪鄉的乍尼拉,北起德欽縣巴雜丫口,南止維西縣攀天閣的南山村,其四至界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界樁,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條 在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等行為都有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雲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區專業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管理制度,對保護區內的生產、旅遊、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的監測和調查,並建立檔案;

(五)組織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的科學研究,並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六)參與國內外自然保護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財政、科技、農牧、林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德欽縣、維西縣人民政府及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管理機構做好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保護區按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的界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雲南白馬雪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樁,予以公告。

第十條 核心區和緩衝區經批准可以建設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野外觀測站、巡護小道、森林防火等設施。實驗區經批准可以建設與保護管理和開發相關的交通、旅遊等設施。

實驗區內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與周圍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協調,體現地方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十一條 實驗區內的項目建設和開發,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以及進入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影視拍攝和捕捉、採集野生動物植物製作標本等活動的,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後方可進行,並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品種、數量和作業方式進行。活動結束後,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十三條 在實驗區從事經營性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劃定的區域內進行,並接受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內的替代能源建設,推廣使用沼氣、液化氣、電等能源,減少森林資源消耗,扶持保護區內的農村居民不斷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保護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等自用木材實行限額採伐管理,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實驗區的集體林內採伐。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探(采)礦;

(二)擅自砍伐林木和獵捕野生動物;

(三)擅自開山炸石、挖沙取土;

(四)亂占林地,擅自燒荒、墾荒;

(五)擅自採集野生生物種子和收購竹木、藤條、藥材、花卉等;

(六)損壞公共設施,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等標識;

(七)亂扔亂丟垃圾、廢棄物;

(八)超標準排放污水、廢氣。

第十六條 保護區內嚴格控制引入外來物種。確需引入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經管理機構同意,報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失和人畜傷害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強保護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落實防火責任制,組織巡山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加強巡護監測和檢驗檢疫,控制和防治病蟲害。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與社區建立共管機制,制定保護公約,做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保護區內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鼓勵保護區內及周邊居民利用實驗區資源從事與保護方向一致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等旅遊活動。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在保護區內利用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保護費,用於保護區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護區內的集體林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保護和發展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植物成績顯著的;

(二)科研監測和科普教育活動有突出貢獻的;

(三)保護、發展和利用自然資源成績顯著的;

(四)撲救森林火災和防治森林病蟲害事跡突出的;

(五)查處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設施成績顯著的;

(六)同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以及舉報重大案件有功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擅自進入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影視拍攝和捕捉、採集野生動物植物製作標本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品種、數量和作業方式進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活動結束後,不按時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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