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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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0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
第三章 預防
第四章 矯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和教育、預防和矯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村(居)民委員會等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資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六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其工作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計劃;
(二)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報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
(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工作;
(四)推動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使用。
第七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共產主義青年團,負責日常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統計和交流;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宣傳、培訓;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關建議;
(四)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教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學而導致違法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招生計劃安排、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本行政區域外來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將其納入教育督導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校園普法工作,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配合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法制教育的內容,聘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制定法制教育計劃,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法制講座,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典型案例,進行多樣化、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輔導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或者進行個別輔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和相關法律常識。
第十四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賭博、吸毒、流浪、賣淫、嫖娼、沉迷網絡等行為。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拒絕暴力、色情等不良網絡遊戲和網絡信息。配置網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上網輔導員,並採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疏導,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或者求助相關部門,不得採取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
第十七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課,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其退學、轉學。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組織、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發現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將幫助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轉變和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給予處分前,應當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申辯。對處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處分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清除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公安機關應當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區域設立治安崗亭,開展治安巡邏。
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場所。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發現未成年人夜不歸宿或者流浪乞討的,應當規勸、護送其返回住所、送往救助機構或者依法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條 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煙酒。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述場所應當在入口等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並註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是否成年難以判明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能證明真實年齡的證件。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上述場所違反本條第一款接納未成年人的,有權監督和舉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電影、戲劇、廣告和書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互聯網信息、聲訊、手機、移動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對被依法處以暫停或者終止營業處罰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和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聘請的監督員,可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等營業場所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民政救助機構應當將救助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管理,對其進行心理指導和幫助,並加強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四章 矯治
第二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失學、失業、失管以及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幫助和個別教育。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幫教矯治工作,並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管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教工作,並向學校、監護人、基層組織提出幫教和預防犯罪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的設置納入規劃,合理布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專門學校教育所需經費和教育設施投入。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並對學校的工作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協助專門學校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條件、在學校無法繼續學習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送專門學校學習和接受矯治。
第二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心理特點,加強法制教育,開展矯治工作,並進行適當的職業技術培訓。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符合條件要求回原學校學習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在專門學校畢業的學生由專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學生也可以向原就讀學校申領畢業證書,原就讀學校應當頒發。
第二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對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管理。
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安、衛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和幫教措施。
對於戒除毒癮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和平常表現等社會背景進行調查,調查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組織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監禁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校繼續學習。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共產主義青年團、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有關社會團體和社會志願者,對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及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心理指導和行為矯治,落實幫教措施。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實行分類管理,個性化教育,採取相應的矯治措施。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經過矯治的未成年人,原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取得聯繫,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幫助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督促其履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文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一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1個月,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次接納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內兩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至6個月,直至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出版、發行、放映、演出、出售、出租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由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公安等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專門學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矯治的學校。
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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