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
(信部電[2007]557號)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骨幹網的網間互聯和公平競爭,保障網間結算的實施,維護各互聯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互聯網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換中心)進行互聯的互聯網骨幹網之間的結算。
第二章 結算原則
[編輯]第三條 各互聯單位在進行互聯網骨幹網網間互聯時,應依照本辦法協商確定結算方式和結算費用。互聯單位在協商結算時,應充分考慮網絡規模、流量等因素。
第四條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之外的互聯單位,在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進行互聯網骨幹網網間互聯時 ,應依據網間數據通信速率,按照不高於本辦法確定的標準(見附錄),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支付結算費用。非經營性互聯單位結算費用標準減半。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互聯雙方可自行協商確定結算方式和結算費用。
第五條 互聯雙方不能就網間結算達成一致的,按照《電信網間互聯爭議協調處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由信息產業部協調、做出行政決定。
第六條 結算在互聯單位總部之間實施。結算雙方應以協議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章 結算數據採集及費用計算
[編輯]第七條 結算按月進行,每月1日零時起至每月最後一日24時為當月結算周期。
第八條 結算數據採集點為直接與交換中心交換機相連的各互聯單位的路由器。各互聯單位應為結算數據採集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對於在交換中心進行互聯結算的收費方網絡A和付費方網絡B,交換中心按每5分鐘一次的頻率,採集從A到B以及從B到A的數據通信速率,得到兩組數據,分別將5%的最高值去掉,餘下的最高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結算速率,並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標準計算結算費用金額。
第十條 各交換中心將結算數據匯總,由北京交換中心於每月第7個工作日前向各互聯單位提供上月結算費用金額和結算速率等相關原始數據。
第十一條 各互聯單位依據交換中心提供的結算費用金額進行結算。
第四章 結算數據核對和爭議處理
[編輯]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可於每月第14個工作日之前(核對申請期)向交換中心書面提交對上月數據的核對申請,並提供相關技術信息。
第十三條 下列數據核對申請視為無效,交換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數據採集和統計方法與本辦法不符的;
(二)超過核對申請期的。
第十四條 交換中心應在收到有效的數據核對申請後1個月內,與提出申請的互聯單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覆核,並出具書面結果。
第十五條 數據覆核期間,互聯單位應依據交換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按時結算,待覆核完成後,從下一結算周期中沖抵。
第十六條 各方應當保證結算數據的真實性。任何一方有權對另一方的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信息產業部應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信部電[2006]648號)同時廢止。
附錄:互聯網交換中心結算標準
[編輯]結算費用(元/月)= 1000(元/Mbps月)×結算速率(M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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