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會要/卷二
諸王
[編輯]梁太祖長子友裕,郴王;〈開平三年十月追封。〉第二子友文,博王;〈開平元年五月九日冊封。〉第三子友珪,郢王;〈開平元年五月九日封,至乾化二年六月三日篡位,偽改鳳歷元年。二月十七日,京城軍亂,侍衛都將袁象先率兵入宮,友珪自殺。少帝卽位,追削為庶人。〉第五子友璋,福王;〈開平元年五月九日封。〉第六子友雍,賀王;〈開平元年五月九日封。〉第七子友徽,建王;〈開平元年五月九日封。〉第八子友敬,康王。〈乾化三年三月十二日封。〉
後唐太祖第二子存美,邕王;第三子存霸,永王;第四子存禮,薛王;第五子存渥,申王;第六子存乂,睦王;第七子存確,通王;第八子存紀,雅王。〈並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封。〉
莊宗長子繼岌,魏王;〈同光元年四月,中書門下奏:「皇子准故事合帶宮使,請以繼岌為興聖宮使。」從之。至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封為魏王。繼潼、繼蟾、繼嵩、繼嶢皆皇子也,同光三年二月勅:「並可光祿大夫、檢校司徒。」〉
明宗第二子從璟〈為元行欽所殺。天成三年六月追贈太保,未封王。〉第三子從榮,秦王;〈長興元年八月封,至四年十一月謀逆伏誅,追削為庶人。清泰元年十二月勅:「故庶人從榮,獲罪先帝,貽禍厥身,已歷歲時,未營窀兆,雖軫在原之念,宜從有國之規,且令中書門下商量葬禮。」尋據太常禮院伏奏:「請准唐貞觀中庶人承乾流死黔州,仍葬以公禮。」從之。〉第四子從璨〈為安重誨所陷,天成四年三月,責授房州司戶參軍,尋殺之。至長興四年七月,追贈太保,未封王。〉第五子從益,許王。〈長興四年五月封,至晉天福四年封郇國公,為二王後,奉唐帝祀。至開運三年,契丹犯京師,復封為許王,尋為番將蕭翰偽立為帝,知南朝軍國事。漢高祖入洛,遇害。〉
末帝長子重吉,〈為愍帝所害,未封王,清泰元年七月追冊為太尉,立廟於萊州。〉第二子重美,雍王。〈清泰三年正月封。〉
晉高祖長子重英,虢王;第二子重義,壽王;〈權洛京留守,為張從賓所害。〉第三子重允,剡王;第四子重信,沂王;〈權河南節度使,為張從賓所害。〉第五子重進,夔王;〈並天福七年四月追封。〉第六子重杲,陳王;〈天福七年五月追封。〉第七子重睿。〈許州節度使,未封王。〉
少帝長子延煦,〈遙領陜府節度使。〉第二子延寶。〈遙領曹州節度使,按實録皆帝之從子,養為己子。〉
漢高祖長子承訓,魏王;〈天福十二年二月追封。〉第三子承勲,陳王;〈周廣順元年三月追封。〉
周太祖第二子侗,郯王;第三子信,杞王;〈並漢末遇害,顯德四年四月追封。〉
世宗長子宗誼,越王;〈並漢末遇害,顯德四年四月追封。〉第三子宗讓,曹王;〈改名熙讓。〉第四子熙謹,紀王;第五子熙誨,蘄王。〈並顯德六年追封。〉
雜録
[編輯]後唐同光四年三月,內人郡主景奼奏:「唐昭宗諸王及皇子弟宗屬千餘人,當朱梁弒逆之時,同時遇害,為三坑瘞於內西右龍興寺北,請合為一冢,改葬。」勅:「宜令太常禮院,以故濮王一人為首,一品禮葬,仍委河南府監護喪事。」
長興元年九月,太常禮院奏,草定冊秦王儀注。博士段顒議曰:「據開元禮,臨軒冊命諸王大臣,其日,受冊者朝服,從第鹵簿,與百官俱集朝堂,就次受冊,通事舍人引,不載謁廟還第之儀。自開元以後,冊拜諸王皆正衙命使,詣延英門進冊。皇帝御內殿,高品引王入立於位,高品宣制讀冊,王受冊訖歸院,亦無乘輅謁廟之禮。臣按五禮精義云:『古者皆因禘嘗而發爵祿,所以示無自專,稟之於祖宗也。』今雖冊命不在烝嘗,然拜大官、封大邑必至殿廷,敬順之道也。今當司欲准開元禮,其日秦王服朝服,自治所乘輅車,備鹵簿,與羣臣俱集朝堂,就次受冊訖,至應天門外,奉冊置於載冊之車。秦王升輅出,謁太廟訖,歸理所。儀仗鹵簿,如來時之儀。」從之。
公主
[編輯]梁太祖長女安陽公主,〈降羅延規,早卒。開平三年八月追封。〉長樂公主,〈降趙巗,開平元年五月十一日封。〉普寧公主,〈降王昭祚,開平元年五月十一日封。〉 金華公主,〈開平二年十月封。〉真寧公主。〈乾化三年十月五日封。〉
少帝長女夀春公主,〈乾化三年四月五日封。〉第二女壽昌公主。〈貞明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封。〉
後唐武皇長女瓊華長公主,〈降孟知祥,同光三年十二月封。〉第二女瑤英長公主。〈降張延釗,同光三年十二月封。〉
明宗長女永寧公主,〈降晉高祖,天成三年四月封,至長興四年九月,改封魏國公主,清泰二年三月進封晉國長公主。〉第十三女興平公主,〈降趙延夀,天成三年四月封,至長興四年九月改封齊國公主,至清泰二年三月進封燕國長公主。〉第十四女夀安公主,〈長興四年六月封。〉第十五女永樂公主。〈長興四年六月封。〉
晉高祖長女長安公主,〈降楊承祚,天福二年五月封,至六年五月卒。追封秦國公主,至七年九月又追封梁國長公主。〉從長女高平縣主,第二女新平縣主,第三女千乘縣主,孫女永慶縣主。〈並天福七年五月封〉
漢高祖長女永寧公主〈降宋延渥,天福十二年四月封,至乾祐二年十二月進封秦國長公主〉
周太祖第三女樂安公主,〈為漢室所害,廣順元年二月追封,至顯德四年四月又追封莒國長公主。〉第四女夀安公主〈降張永德,廣順元年四月封,至顯德元年四月封晉國長公主。〉第五女永寧公主。〈廣順元年九月追封,至顯德四年四月又追封梁國長公主。〉
婚禮
[編輯]後唐同光二年七月,太常禮院奏:「按本朝舊儀,自一品至三品婚姻,得服袞冕劍佩衣九章。今皇子興聖宮使繼岌,雖未封建,官是檢校太尉,合準一品婚姻施行。其妃,凖禮婦人從夫之爵,亦准一品命婦禮。至親迎日,太常鹵簿鼔吹前導,乘輅車,其妃花釵九枝,博鬢,褕翟衣九等。其日平明,皇帝差官告親廟一室,宗正卿攝婚主行禮。其夕親迎,興聖宮使乘輅車,鹵簿鼓吹前導,至女氏之門,以結綵車御輪交車。」從之。
晉天福四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定來年長安公主出降儀,太僕寺供厭翟二馬車,殿中省備團方、編扇各十六,行障三座,障三,傘一,大扇一,團大扇二。今車、障、傘、扇是同光元年皇后法物,欲備飾牙仗、厭翟車,後以四馬,今權去二馬。」從之。
五年二月,太常禮院奏:「長安公主以三月出降。按唐德宗朝禮儀使顔真卿議,婚用誕馬,在禮無文。周禮:『諸侯以璋聘女。』禮云:『玉以比德。』今請駙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玄纁,以代用馬。書函之禮,出自近代,事無正經,請廢之勿用。」詔曰:「納采之時,主人再拜,使者不答,雖開元禮具載其儀,今宜答拜。仍令鄭王重貴主其婚禮,中外不賀,餘依所奏。」
親拜郊
[編輯]梁太祖南郊二。〈開平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其年十一月二日。〉
後唐莊宗南郊一。〈同光二年二月一日〉
明宗南郊一。〈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其夜微雨,上召司天官問之。奏曰:「聖德動天,百靈斯會故也。」夜至半,雨止,天色晴明如晝,皆以為聖德所感。〉
周太祖南郊一。〈顯德元年正月一日〉
雜録
[編輯]梁開平二年十一月,南郊禮儀使奏:「今檢詳禮文,皇帝赴南郊,服通天冠、絳紗袍,登玉輅,法駕鹵簿。自清遊隊已下,諸衛將軍平巾幘、緋兩襠、大口袴;錦螣蛇銀隱起,金帶刀,弓箭似飛。執旗人引駕,三衛並武弁緋兩襠、大口袴。供奉官並武弁服色各一人步從,餘文武官及導駕士絳衣、平巾幘,餘並戎服。準式,近侍導駕官自三引車,從本縣令州府。御史大夫即朝服,各乘輅車前導。其引駕官員不總備車輅。自中書令、侍中已下則公服。內諸司使並常服。內人服色,禮文不載。」〈其年,自東都赴洛都行郊天禮,自石橋備前件儀仗至郊壇。〉
三年正月,以河南尹張宗奭為南郊大禮使。〈故事,皆以宰相為之,今以河南尹充,非常例也。〉
後唐同光二年正月,禮儀使奏:「南郊朝饗太廟,合祭天地於圜丘。舊制以親王充亞獻行事。」乃以皇子繼岌為亞獻,皇弟存紀為終獻。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禮院奏:「來年二月十八日致齋於明堂。准舊儀,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文武五品以上着袴褶,陪臣近例祇著朝服。」從之。
周廣順三年九月,太常禮院奏:「准勅定郊廟制度,洛陽郊壇在城南七里丙巳之地,圜丘四成各高八尺一寸,下廣二十丈,再成廣十五丈,三成廣十丈,四成廣五丈。十有二陛,每節十二等。燎壇在泰壇之丙地,方一丈,高一丈二尺,闊上南出,戶方六尺。請下所司修奉。」從之。〈時太祖將拜南郊,故修奉之。〉
親饗廟
[編輯]梁太祖二饗廟。〈開平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其年十月三十日。〉
後唐莊宗一饗廟。〈同光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明宗一饗廟。〈長興元年二月十九日。〉
周太祖一饗廟。〈廣順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廟儀
[編輯]梁開平元年夏四月,太祖初受禪,乃立四廟於西京,從近古之制也。
後唐同光二年六月十日,太常禮院奏:「國家興建之初,已於北都置廟,今尅復天下,遷都洛陽,卻復本朝宗廟。按禮無二廟之文,其北都宗廟請廢。」下尚書,王正言等奏議曰:「伏以宮室之制,宗廟為先。今卜洛居尊,開基御宇,事當師古,神必依人。北都先置宗廟,不宜並設。況每年朝享,禮有常規,時日既同,神何所據。竊聞古道,例亦從權,如神主已修,迎之藏於夾室,若廟宇已崇,虛之以為常制。昔齊桓公之廟二主,禮無明文,古者師行,亦無遷於廟主。昔天后之崇鞏、洛,禮謂非宜;漢王之戀豐、滕,事無所法。況本朝故事,禮院具明,洛邑舊都,高丘正位,豈宜遠宮闕之居,建祖宗之廟。事非可久,理在從長,其北都宗廟,請准太常禮院申奏,宜從廢停。」從之。
天成元年,中書舍人馬縞奏曰:「伏見漢、晉已來,以諸侯王宗室承襲帝統,除七廟之外,皆別追尊私親。漢光武皇帝立先四代於南陽,其後桓帝已下,亦皆上考前修,追崇先代。乞依兩漢故事,別立親廟。」詔下尚書省集百官定議。禮部尚書蕭頃等議曰:「伏見方冊所載,聖概斯存,將達蘋藻之誠,宜新楶梲之制。臣等集議,其追尊位號及建廟都邑,乞依馬縞所議。」 二年,中書門下又奏:
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諡,廣孝稱皇,載於諸史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伏乞聖慈,俯從人願,幸追王而薦號,兼上諡以尊名,改置園陵,仍增兵衛。 遂詔太常禮院定其儀制。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漢桓帝入嗣,尊其祖河間孝王曰孝穆皇、父蠡吾侯曰孝崇皇為例,請付太常卿定諡。刑部侍郎、權判太常卿馬縞復議曰: 依准兩漢故事,以諸侯王宗室入承帝統,亦必追尊父祖,修樹園陵。西漢宣帝、東漢光武孝享之道,故事具。自安帝入嗣,遂有皇太后令,別崇諡法,追曰某皇,所謂孝德、孝穆之類是也。前代惟孫皓自烏程侯繼嗣,追父和為文皇帝,事出非常,不堪效順。今據禮院狀,漢安帝已下,若據本紀又不見有「帝」字。伏以諡法「德象天地曰帝」,伏緣禮院已曾奏聞,難將兩漢故事,便述尊名。請詔百官集議。
右僕射李琪等議曰:
伏睹歷代已來,宗廟成制,繼襲無異,沿革或殊。馬縞所奏,誠有經據。乞下制命,令馬縞據依典冊,以述尊名。
乃下詔曰:
朕聞開國承家,得以制禮作樂,故三王不相襲,五帝不相沿,隨代創制,於理無爽。矧或情關祖禰,事係蒸嘗,且追諡追尊,稱皇與帝,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不可加帝,五帝之代不可言皇。爰自秦朝,便兼其號。至若玄元皇帝,事隔千祀,宗追一源,猶顯冊於鴻名,豈須遵於漢典。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於眇躬,惜一字於先代,苟隨執議,何表孝誠。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於中書,各陳所見。 惟李琪等請於祖、禰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衆議,奏曰: 恭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係承祧,義符致美。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在漢代封崇之時,復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滯,未葉聖謨,道合變通,方為民則。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若應州必立別廟,即地遠上都。今據開元中追尊臯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皆立廟於京都。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御札,並加皇帝之號,兼請於洛京立廟。
敕:「宜於應州舊宅立廟,餘依所奏。」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莊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內,合有祧遷。」中書門下奏議,議祧懿祖一室。後下百僚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議請從中書所議。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太子太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於舊典,疑事無質,素有明文。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復隆宗廟,追三祖於先代,復四室於本朝。式遇祧遷,旋成沿革。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祗在於南陽,元不歸於太廟。引事既踈於故實,此時須稟於新規。將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懿祖,既葉隨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從之。〈時議者以懿祖賜姓於懿宗,以支庶繫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若依漢光武,則宜於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而議諡者忘咸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於理可乎?將朱邪三世與唐室四廟連序昭穆,非禮也。議祧者不知受氏於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以禮,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從之。二月,太常博士段顒議曰:
夫宗廟之制,歷代為難,爰求禮經,以昭故實。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於文祖。」此是堯之廟也,然猶未載其數。又按郊祀録,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漢初,立祖宗廟於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後漢光武中興後,別立六廟。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晉武受禪,初立六廟,後卻立七廟。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隋文帝初受命,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煬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禪於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於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玄注云:「高祖以下至禰四世,即親廟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其五廟也。」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並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此是降殺以兩之義。又按尚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又按疑義云:「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如四廟者,從禰至高祖已上親盡,故有四廟之禮。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始祖,即於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要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又按周捨云:「自江左以來,晉、宋、齊、梁、陳相承,多立七廟。」今顒等參詳,惟立七廟、四廟,即通其理。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四廟、七廟之文,參酌厥理,俱得其宜。他所論者,並皆勿取。伏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從之。左僕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於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顒所奏宗廟事。伏以將敷至化,以達萬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廟。故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也。殷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此天子諸侯五七之異明矣。至於三代以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於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今欲請自立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候聖裁。
御史中丞張昭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於親廟之外,請別立始祖一廟。近奉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於都省議定聞奏者。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惟殷、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玄注云:「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后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又曰:「殷人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后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據王制鄭玄所釋,即殷、周以契、后稷為太祖,夏後無太祖,亦無追諡之廟。
自殷、周以來,時更十代,皆於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具引今古,即恐詞䌓,事要證明,須陳梗。,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社稷功,不立廟號,高祖自為高祖。魏以曹公相漢,垂三十年,始封於魏,故為太祖。晉以宣王輔魏有功,立為高祖,以景帝始封於晉,故為太祖。宋氏先世官閥卑微,雖追崇帝號,劉裕自為高祖。南齊高帝之父,位至右將軍,生無封爵,不得為太祖,高帝自為太祖。梁武帝之父順之,左右齊室,封侯,位至領軍、丹陽尹,雖不受封於梁,亦為太祖。陳武帝父文瓚,生無名位,以武帝有功梁室,贈侍中,封義興公,及武帝即位,亦追為太祖。周閔帝以父泰相西魏,經營王業,始封於周,故為太祖。隋文帝輔周室有大功,始封於隋,故為太祖。唐高祖神堯祖父虎為周八柱國,隋代追封唐公,故為太祖。唐末梁室朱氏有帝位,亦立四廟,朱氏先世無名位,雖追冊四廟,不立太祖,朱公自為太祖。此則前代追冊太祖不出親廟之成例也。
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漢、魏之制,非有功德,不得立為祖宗。殷、周受命,以稷、契有大功於唐、虞之際,故追尊為太祖。自秦、漢之後,其禮不然,雖祖有功,仍須親廟。今亦粗言往例,以取證明。秦稱造父之後,不以造父為始祖。漢稱唐堯、劉累之後,不以堯、累為始祖。魏稱曹參之後,不以參為始祖。晉稱趙將司馬卬之後,不以卬為始祖。宋稱漢楚元王之後,不以元王為始祖。齊、梁皆稱蕭何之後,不以蕭何為始祖。陳稱太丘長陳寔之後,不以寔為始祖。元魏稱李陵之後,不以陵為始祖。後周稱神農之後,不以神農為始祖。隋稱楊震之後,不以震為始祖。唐稱臯陶、老子之後,不以臯陶、老子為始祖。唯唐高宗則天武后臨朝,革唐稱周,更立七廟,仍追冊周文王昌為始祖,此蓋當時附麗之徒,不諳故實,武立姬廟,乖越已甚,曲臺之人,到今嗤誚。臣遠觀秦、漢,至於周、隋,禮樂衣冠,聲名文物,未有如唐室之盛。武德議廟之初,英才間出,如溫、魏、顔、虞通今古,封、蕭、薛、杜達禮儀,制度憲章,必有師法。 夫追先王先母之儀,起於周代,據史記及禮經云:「武王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緒,一戎衣而有天下,尊為天子,宗廟享之。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又曰:「郊祀后稷以配天。」據此言之,周武雖祀七世,追為王號者,但四世而已。故自東漢以來,有國之初,多崇四廟,從周制也。況殷因夏禮,漢習秦儀,無勞博訪之文,宜約已成之制。請依隋、唐有國之初,創立四廟,推四世之中名位高者為太祖,謹議以聞。
敕:「宜令尚書省集議奏聞。」左僕射劉昫等再奏議曰:
臣等今月十三日,再於尚書省集百官詳議。夫王者祖武宗文,郊天祀地,故有追崇之典,以申配享之儀。竊詳太常禮院議狀,惟立七廟、四廟,即並通其理,其它所論,並皆勿取。七廟者,按禮記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玄注云:「此周制也。」詳其禮經,即周家七廟之定數。四廟者,謂高、曾、祖、禰四世也。按周本紀及禮經大傳皆曰:「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以后稷為堯稷官,故追尊為太祖。」此則即周武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故自漢、魏以降,迄於周、隋,創業之君,追尊不過四世,約周制也。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四廟外,別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續准敕,據御史中丞張昭奏,請創立四廟之外,無封始祖之文,況國家禮樂刑名,皆依唐典,宗廟之制,須酌舊章。請依唐朝追尊懿祖宣皇帝、獻祖光皇帝、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為定。
從之。
七年七月,太常禮院奏:「國朝見饗四廟:靖祖、肅祖、睿祖、憲祖。今大行皇帝將行升祔,按會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廟於長安,至貞觀九年,高祖神堯皇帝崩,命有司詳議廟制。議者以高祖神主併舊四室祔廟。今先皇帝神主,請同唐高祖升祔。」從之。
漢天福十二年閏七月,太常博士段顒奏議曰:「伏以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按禮經,旁求故實。又緣禮貴隨時,損益不定,今參詳歷代故事,請立高、曾、祖、禰四廟,更上追遠祖光武皇帝為始祖,百代不遷之廟,居東向之位,共為五廟,庶符往例,又合禮經。」詔尚書省集議。吏部尚書竇正固等議曰:「按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廟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也。』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制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至於光武中興,及歷代多立六廟或四廟,蓋建國之始,未盈七廟之數。又按郊祀録,王肅云:『德厚者流澤廣,天子可以事六代之義也。』今欲請立高祖以下四親廟。又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即於四廟之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今除四親廟外,更請上追高皇帝、光武皇帝,共六廟。」從之。
周廣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禮院議曰:『合立太廟室數,若守文繼體,則魏、晉有七廟之文;若創業開基,則隋、唐有四廟之議。』聖朝體通禮,追諡四廟,伏恐所議未同,請下百官集議。」太子太傅和凝等議曰:「恭以肇啟洪圖,維新黃屋。左宗廟,右社稷,率由舊章;崇祖禰,辨尊卑,載於前史。雖質文互變,義取各殊,或觀損益之規,咸係興隆之始。陛下體元立極,本義祖仁,開變家成國之基,遵奉先思孝之道。據禮官議,立四親廟,允葉前文。」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