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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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聯節〔2021〕114號
2021年8月19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聯節〔202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學技術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8月19日

(聯繫電話:010-68205360)

附件: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后的規範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範》(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準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誌。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範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範、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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