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關於開展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聯合整治行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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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開展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聯合整治行動的通告
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211號
2020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開展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聯合整治行動的通告工信部聯通信函〔2020〕211號

為進一步規範商務樓宇、辦公建築、園區等場所(以下統稱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打通提速降費梗阻,保障寬帶用戶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組織開展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聯合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商務樓宇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簽訂任何形式排他性質的寬帶接入協議或約定,不得強制商務樓宇承租人接受指定服務並收費,不得阻止電信運營企業根據用戶需求進入商務樓宇提供公共電信服務,不得約束限制電信運營企業公平接入和使用商務樓宇內通信配套設施。

二、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應在商務樓宇內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和市場監管投訴舉報電話等。商務樓宇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各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平等開放商務樓宇內通信配套設施,應在商務樓宇內提供專門醒目位置,為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公布寬帶接入服務信息提供便利。

三、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為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除按照其已公示的電信資費標準收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商務樓宇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在配合提供通信接入服務時,不得向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收取公示的收費項目之外的費用。

四、2017年4月1日後新建商務樓宇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11)及相關標準,將樓內通信配套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所需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並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由第三方公司作為單獨工程項目進行投資建設並經營獲利;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和審查;新建商務樓宇的通信配套設施未按要求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電信運營企業不得將其接入公共電信網。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務樓宇寬帶接入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

通信管理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電信運營企業或其代理商與商務樓宇產權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達成排他性協議或約定,以及限制平等接入等行為進行查處。通信管理局依法對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電信業務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信管理局依照職責加強對商務樓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相關市場主體存在的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等行為進行查處,涉嫌構成壟斷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指定電信業務服務,或者強迫電信運營企業及其業務代理退出電信業務服務,情節嚴重,涉嫌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

特此通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9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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