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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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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2021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2)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三、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財關稅〔2019〕38號文執行;2022年1月1日以後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銷售業績要求僅用於確定免稅企業名單。附件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該年度12月31日(含)。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稅則號列僅供參考,具體商品範圍以設備名稱及技術規格要求為準。

五、如遇目錄列明商品範圍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項,企業及有關單位可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共同解釋。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予以廢止。

附件:

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1年版)

3.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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