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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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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土地法
作者:毛澤東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
發布機關:湘贛邊界工農兵蘇維埃政府
興國土地法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

(1)分配農民個別耕種;
(2)分配農民共同耕種;
(3)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四)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

(1)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採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

(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
(丙)沒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小雖無耕種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後,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

(1)以鄉為單位分配。
(2)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
(3)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垇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
(2)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後,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
(3)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稅之徵收:

(1)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准,得分別適用二三兩種。
(2)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3)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八)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九)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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