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東三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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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交收東三省條約
清政府、俄羅斯帝國
1902年4月8日

一九〇二年四月八日,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俄歷一九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與大俄國大皇帝,願將於華歷光緒二十六年,即俄歷一千九百年,在中國生出之變亂所傷邦交,復行敦固,茲為商議東三省各事,大清國大皇帝特派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軍機大臣文淵閣大學士外務部會辦大臣王文韶,為全權大臣便宜行事; 大俄國大皇帝特派駐華全權大臣正參政大臣雷薩爾,為全權大臣便宜行事。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諭旨查核,均屬妥協,會同議訂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條 大俄國大皇帝願彰明與大清國在皇帝和睦及交誼之新證據,而不願由東三省與俄國交界各處開仗攻打俄國安分鄉民各情,允在東三省各地歸復中國權勢,並將該地方一如俄軍未經占據以前,仍歸中國版圖及中國官治理。

第二條 大清國國家今自接收東三省自行治理之際,申明與華俄銀行於華歷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即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立合同年限及各條款,實力遵守,並安照該合同第五款,承認極力保護鐵路暨在該鐵路職事各人,並分應保護在東三省所有俄國所屬各人及該人各事業。大俄國國家因有大清國國家所認以上各情,允認如果再無變亂,並他國之舉動亦無牽制,即將東三省俄國所駐各軍陸續撤退,其如何撤退,開列於後:

由簽字畫押後,限六個月,撤退盛京省西南段至遼河所駐俄國各官軍,並將各鐵路交還中國;
再六個月,撤退盛京其餘各段之官軍暨吉林省內官軍;
再六個月,撤退其餘之黑龍江省所駐俄國各官軍。

第三條 大清國國家暨大俄國國家,為免華歷光緒二十六年,即俄歷一千九百年,變亂後來再行復熾,且此變亂皆屬中國注札於俄國交界各省之官兵所為,今令各將軍與俄國兵官會同籌定,俄兵未退之際,駐紮東三省中國兵隊之數目及駐紮處所; 中國允認除將軍與俄國兵官籌定必須敷剿辦賊匪彈壓地方之用兵數,中國不另添練兵。惟在俄國各軍全行撤退後,仍由中國酌核東三省所駐兵數,應添應減,隨時知照俄國國家; 蓋因中國如在各該省多養兵隊,俄國在交界各處亦自不免加添兵隊,以致兩國無益而加增義兵各費也。至於東三省安設巡捕及綏靖地方等事,除指給中國東省鐵路公司各地段外,各省將軍教練,專用中國馬步捕隊,以充巡捕之職。

第四條 大俄國國家允准將自俄國一千九百年九月底,即華歷光緒二十六年閏八月間起,被俄兵所占據並保護之山海關、營口、新民廳各鐵路,交還本主。大清國國家允許:

一、設有應行保護該鐵路情節,則專責成中國保護,毋庸請他國保護、修養,並不可准他國占據俄國所退各地段;
二、修完並養各該鐵路各節,必確照俄國與英國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即華歷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所定和約,及按照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即華歷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與公司所立修該鐵路借款合同辦理,且該公司應遵照所出各結,不得占據,或藉端經理山海關、營口、新民廳鐵路;
三、至日後在東三省南段續修鐵路,或修枝路,並在營口建造橋梁,遷移鐵路盡頭等事,應彼此商辦;
四、應將大俄國國家交還山海關、營口、新民廳各鐵路所有重修及其養路各費,由中國國家與俄國國家商酌賠償,俄國因此項未入大賠款內。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籤押蓋印之日起施行,並御筆批准之本限三個月內在森彼得保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將此約務漢、俄、法三國文字各二分,畫押蓋印,以昭信守。三國文字校對相符,惟辯解之時,以法文為本,訂於北京,繕就二分。

光緒二十年三月初一日 俄歷一千九百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