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外交部關於加強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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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外交部關於加強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第78號
2020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外交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外交部關於加強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疫情防控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第78號

為切實維護國際航行船舶在船船員身體健康,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過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跨境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內容適用於所有擬來華的國際航行船舶。

二、本公告適用船舶在來華前一港口或地點和來華到港前14日內更換船員的,換班登船船員應在上船前3天內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檢測,並持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上船。檢測應在中國駐外使領館指定或認可的機構進行。

三、本公告適用船舶在辦理抵華第一港入港手續時,應按要求通過船舶、其所屬航運公司或其船舶代理機構提交來華前一港口或地點和來華到港前14日內新換班登船船員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副本。

四、本公告適用船舶違反本公告要求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可能導致該船在華靠離港或作業受阻,情節嚴重的,將可能因此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來華前一港口或地點和來華到港前14日內新換班登船船員因不持有或持有虛假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來華,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危險的,將可能因此依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外交部

2020年9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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