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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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4號
2018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已於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5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43.11條(e)款修改為:

「(e)製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製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製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製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

「(1)該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適航審定部門的批准或者認可;

「(2)維修和改裝在其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實施。」

二、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所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2006年1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 根據2018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修正)

第43.1條依據和目的

為保證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規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43.3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頒發的下述適航證件的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工作:

(a)持有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的航空器;

(b)除濕租以外的,持有外國航空器適航證認可證書的航空器;

(c)除驗證飛行為目的的第I類特許飛行證以外的,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

第43.5條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工作。

(b)改裝: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後進行的超出其原設計狀態的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修理:是指對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損傷或者缺陷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在規定的限制範圍內繼續使用的工作統稱。修理是維修工作的一種。

(d)重要改裝:是指沒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製造廠家的設計規範中,並且可能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改裝,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改裝。

(e)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確的實施,將可能導致對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特性、飛行特性和其他適航性因素有明顯影響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經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過基本的作業就能夠完成的工作。

(f)翻修:是指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g)航空器部件:本規則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

(h)時壽件:指在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下簡稱航空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中有強制更換要求的部件。

第43.7條一般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或改裝工作時,都應當遵守如下準則:

(a)使用航空器製造廠的現行有效的維修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當使用其它方法、技術要求或實施準則時,應當獲得局方批准,並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適航性限制項目。

(b)使用保證維修和改裝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業準則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包括測試設備);如果涉及到製造廠推薦的專用設備,工作中應當使用這些設備。當使用製造廠推薦專用設備的替代設備時,應當獲得局方批准。

(c)使用能保證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達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狀態或者適當的改裝狀態的合格航材(包括氣動特性、結構強度、抗振及抗損性和其它影響適航的因素)。當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時,應當獲得局方批准。

(d)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或者改裝工作任務的要求;當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工作時,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後開始工作。

對於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獲得批准的運營人,其獲得批准的運行規範中包含的工作準則視為符合本條要求。

第43.9條附加的檢查工作準則

任何人在實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時,應當通過該檢查確定航空器或其被檢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的適航要求。當被檢查的航空器具備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檢查大綱時,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執行檢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檢查具體規定如下:

(a)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

(1)使用檢查單進行檢查,該檢查單可以是製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設計,或者從其他途徑獲得,但應當至少包括本規則附錄A所規定的範圍和項目。

(2)活塞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時,應當進行試車,確定下述性能滿足製造廠推薦的性能值後方可批准恢復使用:

(i)功率輸出(靜態和慢車轉速);

(ii)磁電機;

(iii)燃油和滑油壓力;

(iv)氣缸頭溫度和滑油溫度。

(3)渦輪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進行年度檢查或100小時檢查或者漸進式檢查時,應當根據製造廠的建議對航空器進行試車,以判斷其性能是否滿足要求。

(b)漸進式檢查:

(1)對航空器進行漸進式檢查時應當在開始建立漸進式檢查系統並首次進行漸進式檢查時,對航空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完成這次全面檢查以後,再按計劃進行例行的和詳細的檢查。例行檢查包括目視檢查或對設備、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統等進行原位檢查。詳細檢查包括對設備、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統進行離位的徹底的檢查。部件或系統的翻修被認為是詳細檢查。

(2)在航空器遠離通常實施檢查工作的地點時,可以由實施檢查的人員(具有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維修單位或航空器製造廠)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對該航空器實施檢查。

(c)旋翼機:對於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對旋翼機實施檢查時,除非採用檢查大綱的方式,還應當根據製造廠的有關維修手冊或者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以下系統:

(1)驅動軸或類似系統;

(2)主旋翼傳動減速器;

(3)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應區域);

(4)直升機上的輔助旋翼。

(d)對高度表系統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B的規定。

(e)對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實施測試和檢查工作時,應當符合本規則附錄C的要求。

(f)為滿足CCAR91部對時壽件檢查的要求,對於航空器上臨時拆下時壽件的處置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在符合下述條件的情況下,為維修的目的臨時從航空產品拆下並重新安裝的時壽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進行處置:

(i)時壽件的壽命狀況沒有改變;

(ii)拆下並安裝於同一序號的航空產品上;

(iii)在時壽件拆下期間,該航空產品不再累積使用時間。

(2)除本段(1)的情況外,任何從航空產品上拆下時壽件的應當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控制,確保到壽的時壽件不會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

(i)記錄保存系統:即是用一個記錄保存系統來控制,該系統記錄時壽件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後,記錄應與現行壽命狀況一起更新。此系統可以包括電子、紙張或其他記錄方式。

(ii)掛簽:即在時壽件上掛附標籤或其他記錄。標籤或記錄應包括時壽件的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後,應建立一個新的標籤或記錄,或者在現有的標籤或記錄上更新現行壽命狀況。

(iii)非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非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部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後,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不易被清除,且應當符合製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iv)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後,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符合製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v)隔離: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隔離,以防止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隔離時應當至少滿足如下要求:

1)記錄並保持該件件號、序號和現行壽命狀況;

2)確保該件與其他可用的相同時壽件分開儲存。

(vi)破壞: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破壞,以防止時壽件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進行破壞,該破壞應當使該件不可修復和重新使用,並明顯地不適航。

(3)時壽件的轉移。當時壽件由於拆下、出售或其它情況需要轉移時,除非該部件被破壞,否則該部件應當按本條控制方法的要求進行標註或附帶掛簽或記錄。

第43.11條實施維修和改裝人員的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維修範圍內實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外,任何對本規則適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的人員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實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製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大綱進行的任何檢查工作;

(3)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b)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項目的航空器部件實施下述工作:

(1)按照航空器部件製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c)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以外,不具備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範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但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並且隨時提供諮詢。

(d)除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另有規定外,當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不涉及複雜工序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參見附錄D):

(1)該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業非運輸、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運行;

(2)獲得該機型駕駛員執照的培訓大綱中包括相關項目的培訓課程;

(3)每一計劃從事的工作項目都經過具備本條(a)所述資格人員的實際指導下的實際操作。

(e)製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製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製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製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

(1)該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適航審定部門的批准或者認可;

(2)維修和改裝工作在其型號批准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實施。

第43.13條維修和改裝後批准恢復使用

經過維修或改裝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條件後可以批准恢復使用:

(a)填寫完成了第43.17條或第43.19條所要求的記錄。

(b)對於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項目參見本規則附錄E),民航局規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參見附錄F)已經填寫完成並經下述任一簽署:

(1)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的授權放行人員,對其本單位實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2)民航局的監察員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3)民航局授權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c)如果維修或改裝影響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運行限制或飛行數據,應當按規定對飛行手冊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43.15條維修和改裝後批准恢復使用的人員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維修範圍內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復使用外,下述人員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後批准其恢復使用:

(a)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航空器,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後批准其恢復使用;

(b)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的航空器部件,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後批准其恢復使用;

(c)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製造廠家可以對其本身實施的索賠修理對相應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經批准的質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復使用;除索賠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裝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獲得相應執照的人員或者民航局授權的監察人員批准其恢復使用;

(d)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實施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在工作完成後批准航空器恢復使用。

當CCAR121部和CCAR135部對按照其運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維修和改裝後的恢復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時,還應當遵守其相應規定。

第43.17條維修和改裝記錄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應當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對其實施的維修和改裝工作進行記錄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維修記錄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在維修和改裝完成後,應當在其維修記錄上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1)所做的工作描述;

(2)工作完成的日期;

(3)維修執照持有人簽署姓名及所持執照的編號,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復使用;

(4)如維修工作是由無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執行,簽署工作者姓名。

(b)對於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工作,還應當由進行該項工作的人員在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上進行記錄。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維修記錄的活動。

本條的維修記錄要求不適用於本規則第43.19條要求的檢查記錄。

第43.19條附加的檢查的記錄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規定的檢查工作後,無論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復使用,都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其中應當至少記載如下內容:

(a)檢查的種類和對檢查範圍的簡要敘述;

(b)檢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總時間;

(c)檢查人員的簽名、執照號、執照種類;

(d)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是適航的,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批准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該航空器已完成(類型)檢查並被確認為處於適航狀態。」

(e)除漸進式檢查以外,如果認為航空器不符合適用的規範、適航指令或者其他經批准的數據,應當在印有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的表格上不批准航空器恢復使用。即:「茲證明在(類型)檢查中,發現該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的內容已於(註明日期)向航空器擁有人(或經營人)提供。」

(f)對於漸進式檢查,應用下述聲明或者類似措詞聲明:「茲證明根據漸進式的檢查計劃,已經對(航空器或部件)進行了一次例行檢查並對(註明部件)進行了仔細檢查,現(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復使用。」如果不批准,在記載時應進一步指出「該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適航的項目一覽表已於(註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g)如果按檢查大綱進行檢查,記錄中應註明該檢查大綱編號、所完成的該大綱的有關部分和一份說明所進行的檢查是根據該檢查大綱和相應的程序要求進行的聲明。

如果發現該航空器不適航,或者不符合適用的型號合格證數據單、適航指令,或者其他適航性所要求的批准的數據,檢查人員應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一份經其簽署的、標有日期的缺陷一覽表。對於那些符合MEL規定的允許不工作的項目,檢查人員應在有關的不工作的儀表上、駕駛艙內的操縱裝置處掛上標有「不工作」字樣的告示牌,此告示牌應當符合航空器適航審定的要求,並且這些項目應當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該航空器缺陷一覽表中。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從事或者指使他人從事偽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檢查記錄的活動。

第43.21條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

任何人在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過程中發現以下影響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適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適航狀況時,應當在72小時之內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a)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直升機旋翼系統結構的較大的裂紋、永久變形、燃蝕或嚴重腐蝕;

(b)發動機系統、起落架系統和操縱系統的可能影響系統功能的任何缺陷;

(c)任何應急系統沒有通過試驗或測試;

(d)維修差錯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當認為是設計或者製造缺陷時,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還應當將上述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及時向有關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製造廠家通報。

第43.23條維修管理指令

當維修或者改裝過程中發現某種維修或維修管理活動存在不安全狀況,並且此種不安全狀況可能在其他同類維修或改裝過程中存在或產生時,民航局將以維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維修管理指令樣件參見附錄G)提出維修或者改裝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都必須遵守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對其有關的航空器進行維修或者改裝。

對於沒有按照維修管理指令的要求進行維修或者改裝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恢復返回使用。

第43.25條罰則

對於任何違反本規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或者改裝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規定對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其情節的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對實施維修和改裝的單位或者人員進行如下處罰:

(a)對於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維修單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b)對於涉及到違反CCAR66部有關規定的持有執照的維修人員,按照CCAR66部的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罰;

(c)對於上述(a)、(b)以外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沒有違法所得的,民航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43.27條附則

本規則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對於僅從事體育運動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如符合經民航局授權的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的相關規定,視為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文檔附件:

附錄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的範圍和詳細項目

附錄B 高度表系統的測試和檢查

附錄C 空中交通管制(ATC)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附錄D 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

附錄E 典型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項目

附錄F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附錄G 維修管理指令樣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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