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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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水規〔2020〕6號
2020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水規〔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修訂後以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發布,為做好《規定》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內水路運輸旅客優待服務

(一)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為持有效證件的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以及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購票、安檢、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務。

(二)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向下列旅客提供優惠票或免費票優待服務。

1. 對年齡超過6周歲但不超過14周歲或者身高超過1.2米但不超過1.5米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客票半價優待。對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齡不超過6周歲或者身高不超過1.2米,且不占用座(鋪)位的未成年人免費並出具免費票(1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計入乘客定額);如未成年人需要單獨占用座(鋪)位的,應當執行客票半價優待。每位成年旅客可帶兩名持免費票的未成年人,超過兩名未成年人時,對超過的應當執行客票半價優待。

2. 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其有效證件應當執行客票半價優待。

3. 對寒假和暑假期間乘坐往返於學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間水路旅客班輪運輸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就讀的學生,憑其有效證件應當分別執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價優待。

二、關於國內水路運輸審批和備案管理

(一)進一步明確國內水路運輸許可權限。

1. 長江航務管理局作為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水系省際危險品船以及長江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珠江航務管理局作為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珠江水系省際危險品船以及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

2.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明確本地區具體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權限並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於2020年7月1日前報部(水運局)。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權限發生調整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現有有效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可暫不換發,待證書到期申請換發時,按新的許可權限進行換發。

3.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依據法定許可權限,為符合條件的水路運輸經營者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明確記載具體經營範圍。

(二)規範國內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管理。

1. 申請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涉及新增運力的,應當有已取得相應許可的客船、危險品船;申請經營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涉及新增運力的,應當有已備案的普通貨船。

2. 水路運輸經營者擬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在國內新建船舶或從國(境)外進口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應按有關規定向具有相應權限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新增客船、危險品船運力許可手續或進行普通貨船運力備案,並註明擬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在新增運力批准文件或備案回執上註明採用融資租賃方式。

3. 企業申請新增沿海省際客船運力或長江幹線、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里以上省際客船運力的,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與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航線途經水域具有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協商,相關意見一併報部或部派出機構。

4. 採取「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被替換退出省際危險品船運輸市場的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重新進入原有市場。被替換船舶申請註銷《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應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註銷原因中選擇「退出省際運輸市場」或「船舶報廢」。

(三)做好國內水路運輸備案管理工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本着簡化、便民的原則做好國內水路運輸備案工作,並督促水路運輸經營者認真履行備案告知義務。

三、關於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船舶運力管理

(一)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融資租賃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明確合同到期後船舶歸屬該經營者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憑其融資租賃合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船舶營業運輸證》(開業或擴大經營範圍的無需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視為企業自有船舶運力。

(二)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省際與省內、沿海與內河、長江與珠江水系的自有船舶運力應當按經營範圍分別計算,其中,具有國內水路運輸資格的成品油船、原油船、化學品船(含植物油船),或經營的具有國內水路運輸資格的液化石油氣船和液化天然氣船,可以分別按經營範圍合併計算自有船舶運力規模,但經營範圍中的每種用途船舶運力應至少擁有1艘。

四、關於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管理

(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管理,水路運輸經營者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歷應與其管理船舶的經營區域(沿海運輸或內河運輸)、業務種類以及船舶噸位、主機功率相適應。根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水路運輸經營者管理的船舶要求機駕合一的,其相應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可由具有機駕合一從業資歷的人員同時擔任;管理的船舶全部不需要配備輪機人員的,不要求其配備機務管理人員。

(二)從業資歷符合規定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勞務用工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內未在任何船舶上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兼職的,方可認定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符合要求。

(三)水路運輸經營者將全部經營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和海務、機務管理業務委託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負責的,不要求其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積極推進證書電子化應用

(一)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證書電子化,製發的電子證書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具備二維碼等可識別查詢的電子信息,同時加強證照信息共享。

(二)在國內水路運輸監督檢查中,船舶既可以提供隨船攜帶的紙質《船舶營業運輸證》,也可以提供二維碼等可實時查驗的電子信息。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內水路集裝箱班輪運輸實施備案管理的通知》(交辦水〔2014〕148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81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規範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管理的通知》(廳水字〔2008〕1號)、《交通部關於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運班車享受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同樣待遇的通知》(交水發〔2001〕139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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