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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通航建築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取消後事中事後監管舉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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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通航建築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取消後事中事後監管舉措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83號
2020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通航建築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取消後事中事後監管舉措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83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中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涉及交通運輸部「通航建築物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審批」。為切實加強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後的事中事後監管,針對上述事項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後監管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嚴格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按照《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報批等基本建設程序,並嚴格按照經批准設計文件執行,嚴禁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文件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二、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按照《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單位依法履行設計文件審批相關工作情況、以及設計單位的誠信履約等情況的監督管理,並納入水運建設市場檢查工作內容。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如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據《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4號),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依法實施信用監管。按照《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交水發〔2014〕113號)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並依法納入信用記錄,進行信用監管。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0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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