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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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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科技發〔2018〕114號
2018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科技發〔2018〕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中心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企業為主體,以協同創新等方式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開展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研發中心由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牽頭進行建設與運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開發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五條 研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黨的組織,依照黨章黨規和中央要求發揮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研發中心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研發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二)以部名義發布研發中心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調整。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是研發中心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指導本地區或所轄單位研發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研發中心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研發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建、調整研發中心管理委員會,聘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研發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研發中心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研發中心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研發中心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研發中心運行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研發中心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與管理。

(二)提出研發中心技術委員會組建、調整方案,聘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為研發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等工作。

(五)根據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建議,提出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和參加單位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的申請。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研發中心採用申報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申報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條 申報研發中心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所申報領域有重要影響。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四)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五)具備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與運行模式。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依託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提交《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申報書》,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二條 認定主要對依託單位、參加單位的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序分為初審、現場評審和結果確定與公布三個階段。

(一)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二)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研發中心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結果確定與公布。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研發中心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實行「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研發中心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研發中心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六條 研發中心設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日常管理組織,主要職責是:審定研發中心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聘任研發中心主任;審定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審議研發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對研發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監督和審查研發中心的財務預決算;負責協調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由協助管理機構及依託單位、參加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依託單位推薦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連續兩次不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2/3。管理委員會的組建、調整由協助管理機構負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是研發中心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為研發中心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把關,為研發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提供技術諮詢。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技術委員會組建及調整由依託單位提出並報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參加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管理委員會審核後,由協助管理機構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的日常運行費用由依託單位自籌,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研發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範管理。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研發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研發中心對外開放,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研發中心應強化社會責任,積極服務行業發展,並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應注重科研誠信建設,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創新共享、嚴謹求實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建立並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管理委員會每年組織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技術轉化及經濟效益、科研誠信建設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研發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一般為5年,主要對研發中心評估周期內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名單,組織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一條 評估程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一)自評。參加評估的研發中心,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評估指標測評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二)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研發中心,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三)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經公示無異後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研發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研發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通過認定的研發中心授予銘牌。銘牌的中文名稱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託單位)」。

第三十四條 在研發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交科技發〔2011〕437號)、《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廳科技字〔2011〕17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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