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公路規〔2020〕8號 2020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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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0年5月27日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進一步推進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規範公路工程標準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公路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提升技術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發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是指以科學、技術和工程實踐經驗為基礎,對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涉及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環境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技術要求;
(二)材料性能、構造物幾何尺寸等統一的技術指標;
(三)重要的試驗、檢驗、評定、信息技術標準;
(四)保障公路網安全運行的統一技術標準;
(五)行業需要統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設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制定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公路工程建設行業規範、細則、規程、手冊、指南、標準圖等推薦性標準,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和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進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翻譯和出版工作,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制定雙邊、多邊國家互認的國際通用標準,推進國內外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轉化和運用。
第七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地形地質等特殊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特定行政區域內提出統一的公路工程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編制地方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公路工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公路工程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化實際需要、社會資源及行業經濟狀況,制定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根據社會經濟和工程技術發展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第九條 按照國家財務預算管理、政府採購等規定及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程序要求,有關單位可提出標準項目立項申請。經專家評審和交通運輸部審核等程序,確定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年度計劃下達後,主編單位組織編寫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編制工作。制修訂工作按照編制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等階段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大綱、送審稿的審查由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由主審專家等組成的專家組或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技術委員會承擔具體審查工作。徵求意見工作由主編單位負責組織。報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制修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適應公路工程技術發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涉及的關鍵技術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
(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等科技創新成果,推動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進技術的應用;
(四)與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協調一致,避免矛盾;
(五)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煉,標準編寫的格式和用語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主要內容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協會、企業以及相關生產、使用、管理、科研和檢測等單位的意見。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行業標準應徵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的經費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公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標準歸口管理部門、標準編制單位、標準化協會等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公路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公路工程建設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開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在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鼓勵採用公路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還應當公開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標。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實際需求等因素,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覆審。標準覆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二條 對於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中違反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二十三條 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可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準歸口管理部門或標準主編單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將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與科技獎勵評審、信用管理等工作掛鉤。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具體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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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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