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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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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1〕8號
2021年1月6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交水明電〔2021〕8號

重慶、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海南省(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海南海事局:

當前,全球新冠肺炎加速蔓延,我國本土疫情零星散發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時有發生,防控形勢嚴峻複雜。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從嚴從細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措施,統籌推進國內遊輪航線復航、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我部修訂形成了《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落實,並通過明查暗訪等方式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各項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建議及時報部。

聯繫人:水運局 張同戌,電話:010-65292657,傳真:010-65292675。

附件: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交通運輸部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內遊輪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常態化防控要求,指導國內遊輪運輸企業和客運港口經營人(以下稱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在航線有序恢復後的疫情防控工作,統籌做好遊輪運輸、企業復工復產和運輸安全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國內遊輪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嚴格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體防控策略,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防控技術指南》以及交通運輸部最新版《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區分級防控指南》《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線人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遊輪疫情防控和運營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明電〔2020〕23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遊輪運輸特點,細化實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實加強遊輪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復航準備期間。

1.做好風險評估。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開展航線恢復的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審慎決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細化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以及相關的崗位要求和責任人。長江幹線遊輪航線恢復初期,經營範圍應固定在重慶至湖北宜昌之間;遊輪運輸企業已復航運行四周並經評估論證,遊輪航線可恢復至《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應當為低風險地區,不在中高風險地區的港口客運站進行旅客、船員登離船和行李、物資的裝卸作業。

2.強化物資準備。遊輪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遊輪和航線復航情況,備好足夠數量的船員與服務員個人防護物資,以及船舶消殺物資、體溫測量設備、醫療救助物資、免洗手液等物資,確保一定數量的旅客備用口罩。

3.提前報告信息。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將遊輪航線信息、船員信息和旅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規定提前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二)遊輪開航前。

1.開航前檢查。遊輪應當建立針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開航前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內容、責任人員和記錄要求等,重點檢查防疫物資儲備情況、重點處所(如隔離處所、封閉處所)設置與標識、衛生清潔與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狀況等。

2.加強船員管理。遊輪應當加強對船員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訓和健康監測,按照「一人一冊」原則閉環加強管理。船員首次登輪或公休後再次登輪時應當持有3日內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方能上崗。遊輪運輸企業應加強與當地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部門聯繫,優先安排船員接種新冠疫苗;定期組織開展疑似病人應急撤離演練。

3.做好旅客組織。旅客應全部來自低風險地區。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科學控制遊輪載客率,復航初期應按照不超過乘客定額50%進行控制。

4.做好信息登記與管理。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加強旅客信息登記和留存,確保相關信息可追溯。旅客應持「健康碼」綠碼實名購票,經檢測體溫合格,持「健康碼」綠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卡方能進港、登船,並應滿足有關健康管理和自身防護要求。旅客應當承諾登陸上岸後按指定線路遊玩,按規定落實防控要求,不接觸無關人員。

5.加強客運站防控。港口客運站應當配備防疫設施設備,並保持有效可用。採取措施確保旅客在候船、安檢時保持1米以上距離,落實專人開展旅客「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檢查和體溫監測。

(三)遊輪航行期間。

1.做好遊輪通風。遊輪航行途中應當注重自然通風,暫停使用內循環中央空調系統;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保證系統正常運行並加大新風量運行。設置的隔離區、隔離房間應當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的空調通風系統。

2.加強衛生安全。遊輪應當根據指南要求加強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分類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潔消毒電梯間、衛生間等人員出入頻繁的公共場所,尤其是加強扶手、把手、按鈕等重點部位消毒;加強洗浴間地面排水口和馬桶水封管理,保證供水和排水衛生安全。

3.做好體溫監測。旅客、船員登輪後,每日至少2次監測其體溫和健康狀況,並連續記錄。

4.科學組織安排。遊輪應當分散安排旅客住宿房間,原則上不對旅客開放內艙房等無自然通風條件的艙房。儘量減少組織聚集性活動,經評估符合有關規定後按50%限流開放電影院等室內密閉公共場所。

5.做好防護措施。旅客、船員在公共區域應當佩戴口罩,並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離,同時船員應當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

6.科學餐飲管理。遊輪應當保證船上食物來源衛生安全,使用進口冷鏈食品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採購並經檢驗檢疫合格。鼓勵旅客在客房用餐並提供送餐服務,對在餐廳就餐的旅客,就餐人數按50%控制,應當採取分時分餐、設隔離板、單向座位等防控措施,避免人員聚集用餐。

7.強化上岸管理。遊輪應當加強旅客岸上游、船員登陸活動管理,引導旅客、船員在規定線路和範圍內活動,全程做好防護,並做好旅客、船員下船活動記錄,確保旅客和船員安全。遊輪靠泊期間實行閉環管理,加強登船人員管控,嚴禁無關人員上下船活動。港口客運站應當在遊客岸上游結束後登輪前,按相關要求對其開展體溫檢測。

8.保障航行安全。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運輸安全工作,切實加強船舶安全管理,密切關注水文、氣象變化和相關安全預警信息,嚴格執行禁限航措施和錨泊、通航要求,杜絕遊輪冒險航行,確保遊輪靠離泊、旅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達。

港口客運站按常態化防控要求做好旅客上岸和離站工作。有關單位要做好旅客返程防護安排,航線復航初期按封閉式管理模式組織旅客抵達火車站、機場或公路客運站。

(五)應急處置。

1.遊輪應綜合考慮乘客定額,留足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具有獨立運行功能空調通風系統的隔離區域、隔離房間。

2.旅客登輪前被發現有發熱、乾咳、乏力等可疑症狀的,港口客運站應當禁止其及密切接觸者登輪,留觀並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旅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3.遊輪航行期間應每日收集全國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信息情況,通過廣播等方式告知旅客並請近14天內有新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旅客如實報告。發現有發熱、乾咳、乏力等可疑症狀旅客和船員,以及在船遊客來自的地區轉為中高風險區的,應當及時將其轉移至隔離區,安排專人值守,在岸基專業機構技術支持下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也應當進行隔離觀察,並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對相關起居艙室和活動處所進行重點消毒。同時,及時聯繫就近港口,抵港後按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處置。

4.港口客運站應當開闢專門的防疫應急通道,落實隔離場所,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配合,確保發現的可疑症狀者及時轉運處置。

5.遊輪運輸相關企業應當爭取屬地醫療衛生力量指導和支持,綜合考慮遊輪乘客定額、航行時間、旅客數量、客運站規模等因素為每一艘遊輪配備合格足夠的醫務人員,負責指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處置工作。

6.乘客或船員在船上有健康異常狀況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該遊輪應自得到相關信息後暫停航行2周,並做好遊輪全面消殺工作,同時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船員和旅客跟蹤通知。

7.因疫情等突發原因取消遊輪航次時,遊輪運輸企業應當為受影響的旅客免費辦理船票退改簽服務。

三、保障要求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遊輪運輸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深入開展疫情防控風險評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做好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報告等工作,加強船員及遊輪工作人員管理,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在中途掛靠港期間上岸活動。

(二)落實屬地責任。

遊輪運輸企業所在地以及遊輪始發港、目的港、掛靠港所在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提請加強遊輪運輸相關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領導,推進遊輪航線恢復,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關工作。有關港口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學評估決策,細化實化工作方案,建立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人員、物資、場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強化部門主管責任。

遊輪始發港、目的港和掛靠港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與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督促遊輪運輸相關企業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各項要求。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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