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命名張家口市等28個城市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的通報 交運發〔2022〕38號 2023年3月28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規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促進國家公交都市提質擴面,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部規劃研究院、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部辦公廳、政策研究室、法制司、綜合規劃司、人事教育司,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規範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以下簡稱公交都市)管理,促進國家公交都市提質擴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交都市創建申報、組織實施、驗收命名、動態評估等工作。
第三條 公交都市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人民滿意的原則。
第四條 公交都市建設以城市為實施主體,創建周期原則上為3年。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公交都市建設工作,建立評估體系,完善相關支持政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城市開展公交都市建設,因地制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公交都市建設。
第六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根據城市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出行需求,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體的城市交通出行結構,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機動化出行分擔率。
超大、特大城市要確立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主體地位,加強「常規公交+軌道+慢行」網絡融合;大城市要確立大、中運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骨幹地位,推進「公交+慢行」網絡融合;中小城市要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導、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統籌發展的綠色出行體系。
第七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等,明確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場站等建設任務,統籌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換乘銜接,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港灣式停靠站設置率,擴大城市公共交通站點覆蓋率。要以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需求為導向,優先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擁堵區域設置公交專用道,提高城市公交專用道設置率,並加強城市公交專用道的監控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正點率和早晚高峰時段城市公共汽電車平均運營時速。要建立實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第八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建立公共交通線網優化調整機制,科學調配運力,降低早晚高峰時段城市公共交通擁擠度。要提高萬人城市公共汽電車保有量、空調車輛比例,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和車輛日常維護、清潔,為乘客提供舒適的候車、乘車環境。要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無障礙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台設置率,改善無障礙適老化出行環境。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員會等機制,定期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滿意度調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提高投訴處理完結率,持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滿意度。
第九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構建慢行交通體系,合理引導小汽車出行,改善綠色出行環境,提升綠色出行比例。要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合理布局建設充換電設施,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綠色低碳發展。
第十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推廣「出行即服務」理念,推進城市公共交通智慧運營監管、企業智能調度、出行信息服務、大數據決策支持等系統建設,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實時出行信息服務,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來車信息實時預報率,提高非現金支付比率。
第十一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將城市公共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應對運營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要壓實運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運營企業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建立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具體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
第十二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構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政策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購買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制度、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和票制票價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範圍,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要給予補貼和補償,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和補償按時撥付到位。要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進場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和收益反哺機制,增強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能力。要關心關愛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改善工作環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並與當地社會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
第十三條 鼓勵公交都市建設城市根據當地自然地理特點、資源稟賦、傳統文化等,積極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發展模式和服務。
第十四條 公交都市建設要圍繞《國家公交都市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見附件1)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提出建設目標和特色指標。
第十五條 公交都市創建優先選擇城市人口較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發展水平較好,有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扶持政策的城市。申報公交都市創建的城市,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人以上;
(二)城市具備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綠色出行發展基礎,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出行需求;
(三)城市已編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及專項規劃等。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較好的小城市參與公交都市創建,構建綠色出行體系。
第十六條 申報公交都市創建的城市,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公共交通需求,按照優先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對照《指標體系》,組織編制《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創建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格式和主要內容詳見附件2),科學確定創建任務,合理設定創建目標,提出有力可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實施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報告。
第十八條 申報創建城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公交都市創建申請報告、《實施方案》及論證報告等申報材料,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審核公交都市創建申報材料,擇優推薦創建城市,並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直轄市的申報材料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創建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價,經公示後,按程序公布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名單。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交通運輸部綜合評價意見,批覆轄區內創建城市的《實施方案》,並將批覆後的《實施方案》報送交通運輸部。直轄市的《實施方案》由交通運輸部批覆。
第二十二條 創建城市應當建立相關負責同志牽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創建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公交都市創建工作。
創建城市應當建立公交都市創建工作考核機制,並將創建任務完成情況和創建結果納入城市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創建城市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推進創建工作,按年度分解創建任務和目標,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對因城市相關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變更相關創建任務的,應當充分論證、詳細說明理由,並報原批覆單位同意後,及時修訂《實施方案》,報送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創建城市應當每年總結公交都市創建情況,並形成《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創建工作年度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詳見附件3),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五條 創建期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公交都市創建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掌握創建工作動態,定期通過現場檢查或暗訪等形式進行督導,協調解決創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創建工作進度滯後、與評價指標目標值差距較大的創建城市,要督促其認真分析問題根源,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按期完成各項創建任務。交通運輸部通過組織召開會議、現場調研、經驗推廣等方式對創建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公交都市建設經驗總結和交流,加大對公交都市建設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方式宣傳公交都市建設工作推進情況和建設成效,積極營造支持創建工作、體現創建成效的輿論氛圍。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公交都市創建驗收評分細則,分批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創建到期城市應當依據批覆的《實施方案》和驗收評分細則,組織開展自查評估。滿足驗收條件的,由創建城市提出驗收申請,並組織編制《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驗收申請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申請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見附件4)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轄市的《驗收申請報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驗收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將《驗收申請報告》和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推薦驗收。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成立驗收組,通過集中評審、現場檢查、實地暗訪等形式,對創建城市開展驗收工作。
驗收內容包括創建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相關指標完成情況和實地暗訪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將驗收合格的創建城市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交通運輸部將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建議反饋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有關城市整改,並通過專家覆核等形式,確認驗收結果。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驗收條件或驗收不合格的創建城市,經城市申請,給予1年的延續創建期,期滿前按程序申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驗收合格的創建城市,授予「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稱號。示範城市按照有關要求,享受專項獎勵政策,用於示範城市鞏固提升創建成效。對未經驗收合格的創建城市,不享受相關專項獎勵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在規定的時限內未申請驗收或延續創建期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的創建城市,由交通運輸部公告取消其創建資格,並不得申報後續最近一次創建。
第三十五條 為推動示範城市建立公交都市建設長效機制,交通運輸部從示範城市獲得稱號次年起,每3年一次,組織對示範城市公交都市建設情況開展動態評估。
第三十六條 示範城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總結動態評估期工作情況,並於每個動態評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轄市的自評報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交通運輸部。自評報告應包括評估期內常態化工作推進情況、組織保障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相關支持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和實施情況、量化指標完成及變化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示範城市自評報告進行初審後,於評估期末年8月底前,將審核後的自評報告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滿意度調查、專家集中評議等,並視情赴實地開展暗訪,形成動態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動態評估合格的示範城市,交通運輸部公告保留其稱號。動態評估不合格的,給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部公告取消「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稱號,並不得申報後續最近一次創建。取消「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稱號的城市不再享受相關專項獎勵政策。
第四十條 對在創建申報、驗收、動態評估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城市,取消已獲得的創建資格或「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城市」稱號,並不得參加今後的公交都市創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發〔2011〕635號)、《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公交都市創建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發〔2013〕428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交都市創建工作動態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廳運字〔2014〕74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落實公交都市創建城市支持政策推進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運〔2014〕149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驗收工作的通知》(交運函〔2017〕851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2 ____________市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創建實施方案
附件4 _______市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驗收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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