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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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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19〕7號
2019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規〔2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7月27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全面覆蓋、科學施策、閉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職責協商組織開展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體責任,逐級分解責任,確保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崗位。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證經費投入,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確保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第二章 風險分級管控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控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點進行辨識、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實施風險動態管理的活動。

第七條 基於城市軌道交通技術特點和行業經驗,運營安全風險按照業務板塊分為設施監測養護、設備運行維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等。

(一)設施監測養護類風險:橋梁、隧道、軌道、路基、車站、控制中心和車輛基地等方面的風險;

(二)設備運行維修類風險: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方面的風險;

(三)行車組織類風險:調度指揮、列車運行、行車作業、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風險;

(四)客運組織類風險:車站作業、客流疏導、乘客行為等方面的風險;

(五)運行環境類風險:生產環境、自然環境、保護區環境、社會環境等方面的風險。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及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鑑等情況,對本辦法所列風險點及可能產生的風險作進一步補充及細化。其中,設施監測養護和設備運行維修類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護工作單元,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類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運營單位應結合運營管理水平和運營險性事件等情況,逐項確定安全風險等級並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形成本單位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以下簡稱風險數據庫),內容至少包括業務板塊、風險點(工作單元/操作步驟)、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及責任崗位、責任人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較大、一般、較小四個等級,風險等級由風險點發生風險事件可能性和後果嚴重程度的組合決定。可能性指標、後果嚴重程度指標的確定及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參照《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範(試行)》執行。

風險數據庫中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並及時納入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

第九條 運營單位每年對所轄線路開展一次風險全面辨識,持續發現未知安全風險,並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城市軌道交通新線投入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時,運營單位應同步組織開展風險全面辨識。初期運營期間,可視情增加辨識頻次。

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對特定領域、特定環節、特定對象開展風險專項辨識:

(一)運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二)運營單位部門分工進行較大調整;

(三)發生運營險性事件;

(四)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投用;

(五)車輛、信號等關鍵系統更新,以及車站、線路等改造後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較大變化;

(七)需開展風險專項辨識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分級管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對於重大風險,應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於較大風險,應由專業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於一般風險及較小風險,應由班組負責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

運營單位應對重大風險編制監控方案和專項應急措施,並對重大風險影響區域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範、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的宣傳、培訓和演練;重大風險管控失效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後,應及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管控措施進行完善改進。

第十一條 因人員、設施設備、作業環境、管理等因素變化,颱風、洪澇、冰雪等氣象災害和地震、山體滑坡、地質塌陷等地質災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風險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問題凸顯時,運營單位應及時將風險預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關管理和作業人員。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隱患排查治理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導致的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進行排查、評估、整改、消除的閉環管理活動。

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可能直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或列車脫軌、列車衝突、列車撞擊、列車擠岔、火災、橋隧結構坍塌、車站和軌行區淹水倒灌、大面積停電、客流踩踏等運營險性事件發生的隱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難度大、易造成全線/區段停運或封閉車站、關鍵設施設備長時間停止運行、需要較長時間治理方能排除、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等特點。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其他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隱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難度較小,能夠快速消除等特點。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對照風險數據庫,逐項分析所列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產生的隱患,確定隱患等級,並按照「一崗一冊」的原則分解到各崗位,形成各崗位的隱患排查手冊,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 隱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專項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結合班組、崗位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排查範圍應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每周應不少於1次。專項排查是運營單位在一定範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可與運營單位專項檢查、安全評估、季節性和關鍵時期檢查等工作結合開展。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開展專項排查:

(一)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為重點的季節性隱患排查;

(三)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關鍵運輸節點前;

(四)重點施工作業進行期間;

(五)發生重大故障或運營險性事件;

(六)根據政府或有關管理部門安全部署;

(七)需開展專項排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情況較為緊急的,運營單位應立即採取劃定隔離區域、員工現場盯控等防範措施,並及時告知相關人員,防範事態擴大;情況特別緊急的,應視情採取人員疏散、停止作業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消除,並加強源頭治理,避免問題重複發生;無法立即消除的隱患,應分階段細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範措施。

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後,由運營單位部門負責人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覆核確認銷號。

第十七條 對於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並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等落實到位。隱患治理方案應自排查出重大隱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重大隱患未整改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範措施,整改完成後,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組織驗收銷號,形成明確驗收結論,並於3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對於治理難度大、影響範圍廣、危險程度高、涉及部門多、難以協調整治的重大隱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檯賬,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內容至少包括:隱患內容、排查人員、排查時間、隱患等級、主要治理措施、責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結果、未能立即消除時的臨時措施等。

第四章 綜合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風險數據庫、隱患排查手冊建立情況;

(三)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大隱患治理情況。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結合隱患排查、事故經驗教訓等,對風險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掌握風險狀態和變化趨勢,補充新認知風險,補強和完善風險管控措施,並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

新增或更新的風險管控措施應及時修訂到本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其中,重大風險管控措施應在3個月內修訂完成。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依託智能管理系統,實現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年度對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研判風險演變趨勢和隱患升級苗頭等問題。有關分析情況應書面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主動暢通渠道,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的情況反映。接到反映後,應按照權限要求及時組織核實和治理。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關於網絡安全、消防、特種設備等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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