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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2018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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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2018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8〕136號
2018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2018年國內水路運輸

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8〕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國內、國際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集中開展2018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年核查情況

根據各省(區、市)上報數據,2017年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共核查國內水路運輸企業6607家,核查率92.7%;個體運輸經營者15219戶,核查率88.4%;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3722家,核查率85.2%。在核查的經營者中,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核查通過率、未通過率分別為92.8%、7.2%,個體運輸經營者核查通過率、未通過率分別為94.8%、5.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核查通過率、未通過率分別為99.0%、1.0%。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國共有國內水路運輸營運船舶141877艘、13700.9萬總噸,較上次核查分別減少5.1%和增加4.7%。2017年共核查國際船舶運輸企業260家(含8家分公司),核查通過率、未通過率分別為89.2%、10.8%。

二、2018年核查工作安排

(一)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及運輸船舶。

3.核查內容。

(1)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

(2)國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備案情況;

(3)營運船舶的經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書有效性;

(4)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代理企業情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前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等情況);

(5)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產經營狀況、市場經營行為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6)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通過網站、電視、報紙等渠道加強宣傳,動員並督促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積極參加核查,力爭實現轄區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經營者核查率達到100%。

(2)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填寫《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18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填寫說明見附件2),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核查報告書紙質版及電子版。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還應提交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高級船員配備情況證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船舶營業運輸證》《符合證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等證書。

核查期間,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發放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待理證》(不得超過2018年5月31日),代替《船舶營業運輸證》使用。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上門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

(4)對拒不接受核查的企業,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予以處罰,並按《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辦水〔2017〕128號)要求,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管理。對難以取得聯繫的企業,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上門聯繫確認、與海事部門信息溝通等方式積極取得聯繫並納入核查;確實聯繫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如整改期過後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報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

(5)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核驗記錄並加蓋年度核驗章,為其經營船舶發放核驗合格證。核驗記錄和核驗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19年5月31日止」。對不符合核查標準的企業,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核驗記錄,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立即報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6)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門核查結果等,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其運輸船舶的相關信息,開展工作總結(含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抽查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與往年變化情況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2018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業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

(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4號)、《交通運輸部關於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通報》(交水函〔2015〕59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辦水函〔2017〕1837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註冊在中國的中韓客貨班輪運輸經營者。

3.核查內容。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資質保持情況;

(2)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

(3)2017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落實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情況;

(5)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含中央航運企業及分公司,下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7)、《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附件8)(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應納入船舶統計口徑)及相應的電子版材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還應提交《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提單、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委託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及委託管理合同)、擁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和中國籍船舶配備情況的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可為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應向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年度工作報告書》(附件9)。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進行上門現場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實現對轄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全覆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出具「經營資質滿足《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對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出具「經營資質不滿足《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並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報部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對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進行檢查後,在《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年度工作報告書》中出具檢查意見。對未落實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要求的,應按《關於進一步加強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肅處理。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10)、《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附件11),並連同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報告書報所在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匯總。

(4)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本省的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低於10%。

(5)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本省核查工作總結(含開展中韓客貨班輪運輸企業檢查在內的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等)及本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匯總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的匯總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切實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嚴格遵守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二)各省(區、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核查工作總結和上述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核查工作總結及附件相關表格電子版(每個經營者需建立一個獨立的電子文檔)通過電子郵件方式一併報送至sysgnc@mot.gov.cn。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有關國內水路運輸的材料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下載(網站地址:www.mot.gov.cn)。

聯繫人:

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王常男,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李花葉,010-65292655,傳真010-65292648。

交通運輸部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檔附件:

2018年度核查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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