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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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水規〔2020〕13號
2020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水規〔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含地方承擔海事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船舶檢驗機構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時刻緊繃安全生產這根弦,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切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規標準制度落實,紮實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客運企業、港口客運經營人、渡口運營人等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建立健全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所有員工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船長或依法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對船舶安全的最終責任,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完善內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規定建立並運行安全管理體系或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客運實名制管理,做到實名售票、實名查驗進站、登船,確保身份證件、票證信息相符,對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進站、登船,對旅客身份存疑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查證核實;按相關規定要求加強檢查,嚴格落實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或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要求;嚴格執行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和開航前自查制度,提前了解掛靠港、目的港和航線沿線水域氣象情況,確保船舶適航。渡口經營人應按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渡運路線航行,如實清點並記錄渡船載客人數,不超載航行。

(二)加大安全設施設備投入。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老舊運輸船舶報廢和進口二手客船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淘汰達到強制報廢船齡船舶,建造符合最新技術法規要求的船舶和智能船舶,提升船舶智能安全駕駛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客運企業安裝符合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數據接入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定位跟蹤系統,實時監控船舶的駕駛艙、機艙、上下船通道、公共活動區域等重點區域及船舶安全操作、船舶航行動態情況,強化企業對船舶的岸基支持。港口經營人要完善港口客運碼頭靠泊安全設施、旅客集散通道和客運站安檢設施配備,確保設施完好、安全適用,引導鼓勵客滾碼頭配備大型車輛安檢設施。

(三)加強船員、渡工隊伍建設。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要落實船員培養主體責任,加強船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教育培訓,強化與船員培訓學校合作,促進船員流動有序;加強船員上船任職條件和轉崗任職內部管理,開展嚴格的體系培訓和安全技能培訓,確保船員適任。客運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配備不低於50%的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自有高級船員,鼓勵逐步提高比例,採用激勵措施招聘高學歷船員,探索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增強船員特別是高級船員歸屬感。渡口運營人要嚴格落實渡船配備船員或渡工的要求,載客12人以下渡船可僅配備渡工,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培訓,調動渡工提升專業技能的積極性。加強船員心理健康關愛,密切關注船員身體狀況,嚴禁心理不健康、身體不適應的不適任船員上崗。

三、從嚴從實履行部門監管責任

(四)加強准入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水路客運市場運力供求關係,以及客運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記錄和誠信記錄等,強化水路客運市場管理;渤海灣、瓊州海峽、長江幹線等重點水域繼續實施嚴格的省際客運市場宏觀調控政策,促進集約化、規模化經營。船舶檢驗機構要嚴格船舶檢驗,提升檢驗質量,嚴禁對違規改裝、改建船舶檢驗發證;逾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違規發放證書。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船員職業資格管理,增強船員實操能力考核,研究建立船員信用信息管理,嚴格船員考試發證和船舶登記,按規定做好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管理工作。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轄區內客運企業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監管,建立健全定期全覆蓋監管制度,採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督查,重點查看企業的海務機務人員配備、高級船員比例等是否滿足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大對近年來被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發生過重大險情或一般等級以上事故、有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重點核查。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運行安全管理體系,強化執行情況檢查,加強對船舶、船員、通航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從事國際及港澳台航線運輸客船的港口國、船旗國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缺陷的,及時督促整改,或按規定予以滯留。

(六)強化現場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行政執法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特別是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安全檢查;加強客運實名制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提升行動方案(2020—2022年)》;檢查中發現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或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航行安全的,要責令及時消除隱患,或依法依規責令暫停經營。海事管理機構要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手段加強通航秩序管理,加大船舶安全檢查力度,及時排查涉及消防、救生等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並限時整改;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超載、超員、超速、超航區航行以及未履行安全自查制度、非法夾帶危險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加強渡口渡運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被指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做好對渡口和渡運安全的監督檢查,強化渡運高峰期現場監管,加強渡船船員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按《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等規定嚴格考試、發證工作,根據規定要求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渡船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渡船應嚴格執行不得開航的相關規定。

四、推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八)推動落實客船運輸安全屬地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轄區客船運輸安全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推動強化地方黨委政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協調機制,提請協調解決養殖、漁船非法占用航道導致的客船和漁船碰撞、影響客船安全航行等重大問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船舶檢驗管理責任,加強本地區船舶檢驗機構和檢驗隊伍建設,協調做好檢驗經費等基礎保障工作;推動將客船運輸安全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考核。

(九)推動落實渡口渡船安全屬地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國發〔1987〕98號)要求,推動落實渡口渡船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推動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運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渡口審批,加強渡運高峰期現場監管的組織協調,強化指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部門對渡口渡運的安全管理;推動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履行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職責;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強化信息聯動,及時發布影響渡運安全的水文、氣象等信息;推動縣鄉人民政府通過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保障農村渡工待遇,穩定渡工隊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動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大「渡改橋」工作力度,原則上在新建橋梁立項時同步考慮撤銷附近渡口,對確需保留的渡口,要促進橋梁通行和渡運協調發展,消除渡運安全風險;指導地方用好現有國省道、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和農村客運燃油稅補貼資金,積極推進渡口「渡改橋」,加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推進船舶標準化;積極爭取將渡口渡船納入地方財政補助範圍,改善設施設備安全條件,提高渡工收入待遇。

五、紮實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強化重大風險管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針對運輸各環節深入開展風險辨識評估,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經營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風險;督促三峽船閘(升船機)等大型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針對客船過閘期間可能發生的閘室起火、人員受困等安全風險,強化預防預控措施。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客船針對火災、碰撞、擱淺、觸礁以及通過橋區、渡運水域、複雜通航水域等安全風險,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對轄區水上客運交通安全共性問題加強系統研判,落實管控措施,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鼓勵社會公眾通過投訴監督電話等方式舉報安全隱患。

(十一)強化突出問題整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客船靠泊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嚴禁違規靠泊,特別要加強對客船靠泊停靠設施、客運碼頭按設計能力接靠客船的監管,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要依法依規處理,督促限期整改;積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港區外客船停靠設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指導督促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加大謊報瞞報和夾帶危險品檢查力度,嚴格依法依規處理,建立健全違規車輛或乘客信用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客船航線管理,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研究建立新開航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船舶加強開航前自查,及時更換老化設備和配件,嚴格執行通航規定,杜絕冒險開航。

六、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提升企業應急反應能力。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要制定並完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客船、岸基支持等共同參加的船岸應急演習,加強船員、渡工應急知識培訓,組織開展消防、救生、棄船、反恐怖防範等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乘客安全應急宣傳教育,開航前向旅客播放乘船安全宣傳片,有條件的客船可組織旅客參與船舶消防等應急演習,提高旅客安全意識和應急逃生能力。渡口運營人應當按規定開展船岸應急演習。

(十三)強化行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應急預案,加強與相關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提高預案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應急演練演習,定期組織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開展無腳本實戰化應急演練;認真組織落實郵輪或大型客船大規模人命救助行動計劃,加強國際郵輪、中韓客運、長江遊輪等大型客船應急處置演練。

(十四)強化應急救助能力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推動內河巡航救助一體化、海上大規模人命救助能力和內陸湖區庫區深水應急救撈能力建設,推進非水網地區水上搜救能力建設;依託國家專業救援隊伍力量,積極發揮水上搜救志願者和社會救助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客船險情應急處置專家庫,加強險情救助和專業救援裝備配置,提升跨區域人員裝備應急調動效率;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參加的水上搜救組織、協調、指揮和保障體系等應急處置機制,強化轄區水上救援力量建設,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形成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七、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十五)完善政策法規標準。部將按計劃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工作,推動出台《客滾船碼頭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等國家標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載客12人以下船舶運輸管理、渡口渡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出台允許渡運車輛的最大載客人數標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鼓勵客運企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投保商業險,提高旅客人身保險金額。

(十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水路客運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通過責任追究促進責任落實。對發生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企業、失職的管理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對重大隱患「零容忍」,實行掛牌督辦和整改閉環管理。探索建立重大險情調查制度,對調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十七)加強「三基」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基層、基礎、基本功建設,建立客船檢驗、客船經營資質、客運碼頭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結合轄區水路客運安全管理實際需要充實、優化基層執法力量,加大資金傾斜力度,加強安全監管和救撈力量,保障執法、救撈船艇、車輛、裝備配備;加強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保證基層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於2周的崗位培訓,提升綜合業務素質和能力;依據權責清單編制現場執法工作手冊,統一檢查要求、檢查流程、重點檢查內容、檢查記錄等,推進現場執法標準化、規範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大信息化手段應用力度,積極推廣「互聯網+監管」,提高客船動態監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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