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9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9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9〕581號 2019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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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9年國內水路運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依法有效履職盡責,加強國內、國際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交通運輸部市場秩序與服務質量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19〕547號)有關部署安排,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集中開展2019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及運輸船舶。
3.核查內容。
(1)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
(2)國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備案情況;
(3)營運船舶的經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書有效性;
(4)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代理企業情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前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等情況);
(5)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產經營狀況、市場經營行為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6)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填寫《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19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填寫說明見附件2),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核查報告書紙質版及電子版。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還應提交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高級船員配備情況證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船舶營業運輸證》、《符合證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等證書。
核查期間,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發放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待理證》(不得超過2019年5月31日),代替《船舶營業運輸證》使用。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上門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
(3)對拒不接受核查的企業,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予以處罰,並按《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辦水〔2017〕128號)要求,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管理。對難以取得聯繫的企業,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上門聯繫確認、與海事管理機構信息溝通等方式積極取得聯繫並納入核查;確實聯繫不上的,要立即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如整改到期後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報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
(4)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核驗記錄並加蓋年度核驗章,為其經營船舶發放核驗合格證。核驗記錄和核驗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20年5月31日止」。對不符合核查標準的企業以及有營運船舶未參加年度核查的企業,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核驗記錄,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到期後仍不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立即報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整改到期後仍不符合營運資質條件的船舶,應當報有配發權限的部門撤銷其船舶營運證件。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5)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門核查結果等,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其運輸船舶的相關信息,開展工作總結(含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抽查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與往年變化情況及原因等),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2019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業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
(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際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4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省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及其運營船舶信息)。
3.核查內容。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資質保持情況;
(2)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
(3)2018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中央航運集團應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註冊地參加核查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一式兩份,附件7)、《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應納入船舶統計口徑,不統計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應的電子版材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還應提交《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提單、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委託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及委託管理合同)、擁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提供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三年以上國際海上運輸或海務機務工作經歷或任職資歷公證書,並將上述材料與船員服務簿比對,核查企業岸基是否有海務和機務管理人員)和中國籍船舶配備情況的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可為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進行上門現場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實現對轄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全覆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出具「經營資質滿足《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對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出具「經營資質不滿足《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並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一份留企業存檔。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表》(附件9)、《(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附件10),並連同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報告書報所在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匯總。
(4)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本省的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低於20%。
(5)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本省份核查工作總結(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整改後仍不合格需註銷的企業名單等)及本省份《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匯總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的匯總分析工作。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應通過網站、電視、報紙等渠道加強宣傳,動員並督促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積極參加核查,主動開展工作,增強服務意識,切實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嚴格遵守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二)所在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強化國內水路運輸市場年度核查力度,實現對轄區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核查率100%和國內營運船舶核查率100%。
對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重點檢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運力規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證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有效性、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及外資股東變化等有關情況,以及國內水路運輸「掛靠」經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內河船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違規經營行為。
對於國內水路運輸營運船舶,重點檢查公司經營資質、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安全管理等相關證書的有效性,發現證書失效的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整改到期覆核未通過的,不得為相關船舶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延期、變更等手續。
(三)對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重點檢查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自有運力擁有情況。關於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要通過座談、檢查工作日誌等方式,檢查海務機務履職情況;關於自有運力,要求企業至少擁有一艘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自有船舶。
對本轄區內不符合《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要求的企業,包括無自有運力或自有船舶證書過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向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期一個月)。對整改到期後仍不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省級、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督促相關企業辦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對經營許可證已失效的企業,有關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進行公示後,報部註銷企業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相關註銷報送工作應於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對不依照《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對本省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或者發現轄區內相關企業不具備《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條件而未撤銷其相應的經營資格的,按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十一條,追究相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責任。
(四)形成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年度核查工作開展和「雙隨機」抽查結果情況報告,反饋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形成國際船舶運輸業年度核查情況報告,以及2019年度國際集裝箱班輪和無船承運經營者運價備案檢查情況報告,並將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各省(區、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核查工作總結和上述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核查工作總結及附件相關表格電子版(每個經營者需建立一個獨立的電子文檔)分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至sysgnc@mot.gov.cn(國內水路運輸)shipping@mot.gov.cn(國際船舶運輸)。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有關國內水路運輸的材料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下載(網站地址:www.mot.gov.cn)。
聯繫人:
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王常男,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李花葉,010-65292655,傳真010-65292648。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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