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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深化開展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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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深化開展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815號
2020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深化開展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815號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客運服務質量,改善旅客出行體驗,提升道路客運行業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數據支撐能力,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深化開展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試點省份範圍

經綜合考慮各地道路客運聯網售票發展基礎,並與相關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對接,部決定在天津、河北、山東開展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應用工作的基礎上,增加北京、江蘇、江西、河南、廣東、海南、貴州、寧夏等8個省份開展試點應用。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將道路客運電子客票應用作為推進道路客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按照《道路客運電子客票系統技術規範》(JT/T 1306—2020,以下簡稱《電子客票技術規範》)要求,科學制定本省份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應用推進方案,全面推進轄區內道路客運電子客票應用,實現2020年9月底前不少於一半的二級以上客運站試點部署、11月底前所有二級以上客運站試點部署。

二、穩步推進試點應用

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參與試點的客運站及時完善道路客運電子客票查驗設施設備,鼓勵通過政府引導並採取市場化手段加快電子客票售票終端、實名檢票終端、移動服務終端等智能設備的應用與普及,積極為乘客提供移動終端購票、刷身份證檢票等無接觸式服務。試點省份的道路客運聯網售票系統、第三方平台、客運站窗口應當支持出售電子客票,並按照《電子客票技術規範》要求,提供統一制式的道路客運電子客票電子或紙質憑證。乘客可憑電子或紙質憑證、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在客運站窗口或自助售取票機換取紙質客票作為報銷憑證。具備條件的試點客運站應通過「人臉識別」系統檢票乘車,暫不具備條件的客運站可通過掃碼結合人工核對證件的方式檢票乘車。

三、加大宣傳推介

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推介力度,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向社會宣傳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應用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在試點客運站加強電子客票購票乘車流程引導,推動電子客票全面普及推廣。

四、完善保障措施

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應用工作,切實加強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本轄區內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要安排專人負責電子客票試點應用工作,根據道路客運電子客票試點應用推進方案,細化工作要求,實化工作舉措,確保高質量完成試點工作任務。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向試點省份提供技術支持,配合做好道路客運聯網售票系統對接和聯調工作。試點省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月向部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並於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轄區內電子客票試點工作,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部。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部運輸服務司何明,010-65293799,郵箱ysskyc@mot.gov.cn;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技術支持單位)郭祥,010-84186739、18701598983,郵箱guoxiang@cttic.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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