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信息化監測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信息化監測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1520號 2020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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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信息化監測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0〕15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近年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部關於推進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發展的部署,積極採取有力舉措,引導和規範網絡貨運新業態發展取得階段成效。同時,部分省份還存在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建設滯後、網絡貨運企業數據上傳不及時不完整、網絡貨運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網絡貨運信息化監測工作,促進網絡貨運新業態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設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以下簡稱《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進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監測系統比對校驗功能,細化運單與資金流水單內部各數據項之間的邏輯比對規則,確保單據中各數據項邏輯關係合理。要通過網絡貨運大數據分析比對,加強多維度閉環監測,杜絕信息亂填錯填、單據缺失、上傳虛假單據等行為,有效提高網絡貨運監測數據質量。
二、加強網絡貨運企業運行監管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網絡貨運企業嚴格按照《辦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時上傳企業運輸單據,提高信息化監測覆蓋率。對網絡貨運企業出現的資質異常、入網異常、軌跡異常、資金支付異常、超範圍經營、超限超載運輸等問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轄區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要求,依法予以查處。
三、組織開展網絡貨運監測評估工作
交通運輸部將依託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以下簡稱部交互系統)統計數據,按照《網絡貨運信息化監測評估指標體系》(見附件,以下簡稱《評估指標》)要求,以季度為周期,對各省份網絡貨運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通過適當方式公布評估結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評估指標》,制定符合本省份實際的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省份網絡貨運運行情況進行系統評估,健全相關信用評價機制,督促網絡貨運企業規範經營。
四、提升部交互系統技術支撐能力
部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部交互系統開發建設、運營、維護工作。部科學研究院要做好網絡貨運信息化監測評估技術支持工作,健全多維度數據校驗比對規則,完善部交互系統監測功能,定期發布網絡貨運運行監測分析報告。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進一步做好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與部交互系統的聯調測試和對接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一、技術合規性指標
1.單據上傳率。統計期內,正式上傳運單、資金流水單、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駕駛員位置信息共5個單據的企業數量與轄區內取得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企業數量之比,單位:%。
2.駕駛員位置信息上傳率。統計期內,正式上傳駕駛員位置信息的企業數量與轄區內取得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企業數量之比,單位:%。
3.單據接入正常率。
(1)運單接入正常率。統計期內,符合《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數據交換接口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和《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代碼集》(以下簡稱《代碼集》)要求的運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2)資金流水單接入正常率。統計期內,符合《規範》和《代碼集》要求的資金流水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資金流水單總數之比,單位:%。
4.運單與位置信息單匹配率。統計期內,運單與位置信息單進行雙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單據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的單據數之比,單位:%。
5.數據邏輯正常率。統計期內,運單與資金流水單中起訖點、貨物毛重、運費金額等關鍵數據項邏輯正常的單據數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的單據數之比,單位:%。
二、經營合規性指標
6.車輛資質合規率。統計期內,運單中車輛信息與全國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運政系統)的車輛信息比對,合規(取得《道路運輸證》且在有效期內、基本信息與運政系統一致)的車輛數與部交互系統統計的車輛總數之比,單位:%。
7.駕駛員資質合規率。統計期內,運單中駕駛員信息與運政系統的駕駛員信息比對,合規(取得從業資格證且在有效期內,基本信息與運政系統一致,未被列入誠信考核「黑名單」)的駕駛員數量與部交互系統統計的駕駛員總數之比,單位:%。
8.實際承運人資質合規率。實際承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運政系統相關信息比對,合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業戶數與部交互系統統計的實際承運人業戶總數之比,單位:%。
9.超載監管正常率。統計期內,運單中貨物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比對,未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的運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10.違規轉包率。統計期內,委託運輸的實際承運人僅有「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運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11.超範圍經營率。統計期內,運單貨物類型與實際承運人、車輛的經營範圍比對,超範圍經營的運單數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12.運單重複出現率。統計期內,車牌號、起訖地、時間、貨物重量等相同或相似的運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13.閉環監管正常率。
(1)運輸軌跡正常率。統計期內,運單起訖點信息與車輛、駕駛員位置信息比對,三方信息一致的運單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運單總數之比,單位:%。
(2)資金支付正常率。
①運單與資金流水單匹配率。統計期內,運單與資金流水單進行雙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單據數量與上傳至部交互系統單據數之比,單位:%。
②資金流水單比對符合率。統計期內,與運單匹配一致的資金流水單和金融機構相關信息比對,合格的資金流水單數占與運單匹配一致的資金流水單總數的比例,單位:%。
三、能力類指標
14.整合運力規模。統計期內,部交互系統根據各省份網絡貨運監測系統上傳的單據,統計各省份網絡貨運企業整合車輛總數,單位:萬輛。
15.完成運單量。統計期內,部交互系統根據各省份網絡貨運監測系統上傳的單據,統計各省份網絡貨運企業完成的運單總量,單位:萬單。
16.完成貨運量。統計期內,部交互系統根據各省份網絡貨運監測系統上傳的單據,統計各省份網絡貨運企業完成的貨運總量,單位:萬噸。
指標說明:
1. 對總質量 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不計算車輛資質合規率。
2. 對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不計算駕駛員資質合規率。
3. 對僅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的經營業戶不計算實際承運人資質合規率。
4. 總質量12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運輸軌跡正常率只進行運單起訖點信息與駕駛員位置信息的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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