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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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交辦海〔2019〕2號
2019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交辦海〔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促進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航運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強國建設,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落實航運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航運公司要充分認識水上交通運輸的專業性、特殊性和高風險性,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鼓勵航運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員,自行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可不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一)要嚴把規範管理關。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並保證其有效執行。

(二)要嚴把船舶質量關。建造或購買高質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力度,保證船舶始終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三)要嚴把人員聘用關。按規定足額配備素質高、能力強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員和船員,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岸基安全管理人員、船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航運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執行。

(四)要嚴守誠信運營關。杜絕出現船舶「假登記」「假光租」現象,嚴禁發生「掛靠」經營和「代而不管」行為。

二、認真落實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行業管理責任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落實行業管理責任,促進航運公司安全運營。

(五)要嚴把水路運輸市場准入關。對於不具備經營資質條件的航運公司。堅決不予行政許可。嚴格《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管理,認真審核航運公司經營資質及船舶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要建立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水路運輸市場監管機制。依法加強對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落實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對不滿足法定條件的,堅決要求整改並督促落實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堅決撤銷其經營資質。對不按經營許可範圍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嚴格落實海事管理機構安全監管責任

海事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嚴把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員管理、危防管理和船檢管理關,做好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和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推動航運公司安全發展。

(七)要充分發揮航運公司安全監管工作的綜合管理作用。加強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員管理、危防管理、船檢管理等海事業務與航運公司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融合。建立航運公司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航運公司實施差異化管理,利用有限的監管資源,達到最優的監管效果。

(八)要加大審核和現場檢查力度。在查看文件、審查記錄的基礎上,採取體系知識考核、實操模擬演練等形式,加大對岸基安全管理人員和船員的審核力度,增強審核的全面性和針對性。建立健全審核員交叉調派機制,不斷提高審核質量。在船舶安檢和現場監督過程中加強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航運公司和船舶切實有效運行安全管理體系。

(九)要建立審核工作督查和後評估機制,大力開展隨機審核督查和審核質量後評估工作。對於存在問題的單位和不負責任的審核組,要予以通報並要求強化問題整改。

(十)要加大問題處理力度。對於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和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該撤銷「符合證明」(DOC)、「安全管理證書」(SMC)的要堅決撤銷。要將審核和檢查發現的問題及相關處理措施、工作建議等及時通報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四、加強聯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促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要建立信息相互通報機制。及時通報航運公司和船舶經營資格取得及保持、安全檢查、違法違規、船舶事故、體系審核、安檢滯留等信息,強化信息共享。

(十二)要強化聯合監管。重點加大對安全管理存在較多或較大問題、安全事故頻發、被實施跟蹤或附加審核、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誠信狀況差的航運公司的監督檢查力度,共同嚴厲打擊船舶「假登記」「假光租」和國內水路運輸「掛靠」經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要積極參與「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建設。將航運公司的信用信息納入有關信用管理平台,發揮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作用,促進航運公司依法誠信經營和管理。

(十四)要建立與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合作機制。引導銀行、保險等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根據航運公司的信用情況在貸款額度、保費定價等方面實施差異化對待,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促使航運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五)要充分發揮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航海院校等機構的作用。加強對航運公司管理人員、船員安全管理能力和體系知識的培訓,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將本文件精神傳達至轄區各航運公司。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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