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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中央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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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中央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9〕644號
2019年5月6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船舶報廢

拆解和船型標準化中央補助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9〕644號

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財政廳(局),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財政部關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8號),為切實做好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清算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和財政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算範圍

(一)中央財政用於海船提前報廢更新(限新建船舶)的資金。新建船舶應在政策實施期開工,於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新建,並按規定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准。

(二)中央財政用於內河船舶改造、新建的資金。新建內河示範船應在政策實施期開工,於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新建;採用動力系統整體更新方式改建為LNG動力示範船應在政策實施期開工,於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完成改建。以上船舶應按規定經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准。

二、清算依據

本次清算工作主要是對改造、新建船舶申請補助條件的符合性和補助金額計算的準確性等進行審核,有關文件依據如下:

(一)《財政部關於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

(二)《財政部關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418號);

(三)《[[財政部關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8號);

(四)與清算有關的其他文件。

三、報送材料

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財建〔2015〕977號和財建〔2016〕878號文件要求,將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的清算報告和清算材料審核後於2019年5月17日前聯合向交通運輸部和財政部報送,沒有新建或改建船舶的應零報告。其中涉及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的清算報告和清算材料,按船舶經營範圍,分別抄送交通運輸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清算報告應包括符合清算條件的改造、新建船舶應補助的中央資金金額,此次清算後資金缺口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清算材料應包括:

(一)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或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核准的每艘船舶補助(資金)申請表(紙質材料);

(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的每艘改造或新建船舶完工報告書(紙質材料,海船不涉及新建完工報告書);

(三)符合清算條件的改造、新建船舶明細表,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填報附件1,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填報附件2—4(附表需同時報送電子版和紙質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補充證明紙質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資金清算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報送材料完整、真實、準確。本次清算後,凡再出現未納入清算的內河運輸船舶的情況,所需補助資金由地方統籌解決,中央財政不予考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各有關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一船一檔」的原則,完善改造、新建船舶原始檔案並將檔案集中存放。中國船級社和地方船舶檢驗機構應認真核查有關船舶的開工新建情況,嚴格出具開工證明。對審核不嚴、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對2017年內河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清算和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清算工作中確認的補助金額計算錯誤、不符合補助條件的船舶,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於2019年5月13日前將上述內河船信息書面反饋給各有關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海船報廢更新補助資金計算錯誤和不符合補助條件船舶信息見附件5。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船舶一律不予發放補助資金,已經發放補助資金的,應按規定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收回。對補助資金計算錯誤的,應予收回多發金額或補發少發資金。

(四)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嚴格按照要求,負責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的內河船資金清算報告、清算材料做好合規性審核工作,並於2019年5月底前將審核報告報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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