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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關於深入整治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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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關於深入整治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的通知
交安委〔2021〕7號
2021年3月19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關於深入整治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的通知

交安委〔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直屬各海事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按照部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年」工作相關要求,聚焦港口危險貨物罐區等作業場所,聚焦港口特殊作業違規行為、危險貨物經營相關前置手續不全等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整治,進一步加強港口安全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提高對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引領,堅持整治存量、遏制增量,健全雙重預防機制,強化重大風險防控,着力壓實責任,奔着問題去,盯着問題改,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用近一年時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港區範圍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點難點問題得到有效整治,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動火等特殊作業違規行為整治。

港口企業要對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 30871—2014)》等標準規範要求,完善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培訓,並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整治:未按要求開展氣體監測、動火分析;未進行作業風險辨識,未逐項落實管控措施;未對參加特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特殊作業前未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或未審批先作業;作業過程中,未指派人員全過程監護;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時段,未採取提升審批權限等措施升級管理動火等特殊作業。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對特殊作業過程實行全程視頻監控並留存視頻影像備查。

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落實安全檢查程序、檢查方法、檢查標準等要求,加強對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行為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按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相關要求,進行分類分級管理,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二)開展竣工驗收和經營許可等手續不全問題整治。

港口企業要以碼頭、堆場、儲罐、裝車台等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為重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要求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整治: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生效以來,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消防、環保設施等未按規定驗收或者備案,違規竣工驗收;港口經營許可手續不全,或未滿足條件核發許可的;裝車台、儲罐等未按規定逐個辦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和貨物種類作業的。

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與應急、環保、住建等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多部門協同治理機制,指導港口經營人落實整改,採用補辦手續或評估認可等方式妥善解決。對排查發現違規竣工驗收的,要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對不符合條件的,要督促企業抓緊改造完善設施,整改期間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責令暫停危險貨物作業,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取消許可。2004年之前建成按照部相關規定已通過評估後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的,不在本次整治範圍內。對於港口經營許可手續不全、未按規定辦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等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作業,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經營資質。

(三)開展危險貨物謊報瞞報問題整治。

港口企業要重點排查整治:港口作業委託人、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向港口企業如實提供身份信息以及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含集裝箱貨物)信息,港口企業進行裝卸作業的;經港口裝卸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託運人未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港口企業提供危險貨物託運清單,或者未按照規定查驗危險貨物運單等事項,港口企業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裝載作業的;對涉嫌謊報瞞報危險貨物未進行檢查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的。

加強源頭管理、部門聯動。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完善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等安全監管系統,加快推廣應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加強與海事管理機構危險貨物申報信息通報與對接,推動港航、道路運輸、海事相關信息共享,逐步實現貨物信息比對;建立多部門聯合檢查機制,依法與海事管理機構協同開展涉嫌謊報瞞報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拆查驗,查實的涉嫌嚴重違法行為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加強「行刑銜接」。

(四)開展應急能力薄弱問題整治。

港口企業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整治: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消防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應急預案不完善,未根據作業貨種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泄露、爆炸、火災等風險事件場景不全面,對風險因素評估不全面;未按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培訓和實戰演練;應急演練現場指揮不當,應急演練記錄不規範,且無總結評估。

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完善港區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並加強與城市綜合應急預案的銜接;建立港口綜合應急演練常態化機制,組織開展多部門參與的綜合應急演練;定期向地方政府報告港區應急現狀,推動地方政府統籌港口陸域和水域消防能力建設,將港口危險貨物應急和消防納入城市應急體系,補齊水上公共消防短板。

三、進度安排

(一)全面排查階段(2021年4月)。各地港口企業對照法規標準和整治要求,開展全面排查,逐個危險貨物碼頭、堆場、儲罐等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並報送至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1年5月至12月)。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企業自查整改基礎上組織開展全面檢查,督促企業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形成閉環管理。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指導和抽查,對重大問題隱患要掛牌督辦。

(三)總結鞏固階段(2022年1月)。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總結報送整治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2022年1月15日前將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報部。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加強整治工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在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中統籌推進港口領域任務,明確責任人,建立任務清單,按計劃有序推進治理工作實施,確保有效整治重點難點問題。對危化品貯存量大的港區,推動地方政府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關於配齊配強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的要求。

(二)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港口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全面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整治專用資金,加大安全投入,實施內部獎懲制度,加強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應急處置等培訓和考核,提升安全應急能力。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採取「四不兩直」、第三方專業機構核查、「執法人員+專家」等方式,按照港口安全生產檢查手冊開展督查檢查,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格處罰。對隱患實行閉環管理,對重大問題隱患實行掛牌督辦,重大問題隱患整改需驗收確認後予以銷號,驗收不通過的應責令繼續整改。檢查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能力不足的,要優化港口功能,新建、改擴建集裝箱碼頭、堆場,原則上應具備危險貨物作業功能;根據市場需求,鼓勵新建、改擴建件雜貨(多用途)碼頭、堆場具備危險貨物作業功能。

(四)加強定期調度。部將建立季度調度機制,並將重點難點問題納入部年度安全生產檢查內容,對責任不落實、推進工作進度滯後的省份進行約談,並將各地整治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年度交通運輸領域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重要參考。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做好每季度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總結,並填寫《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問題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將書面總結和匯總表格報部。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蔡濤,電話:010-65292627,傳真:010-65292642,郵箱:sys627@mot.gov.cn。

附件: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整治情況匯總表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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