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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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水規〔2019〕2號
2019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交水規〔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於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清理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

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二、合併收費項目

按照「減項、並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併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三、規範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台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督導,督促港口經營人和相關單位開展自查自糾,暢通舉報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反映的問題,鼓勵使用12328電話諮詢和投訴相關問題。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違規收費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根據《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製品。「持久性油類」是指任何持久性烴類礦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潤滑油等。「非持久性油類」是指持久性油類以外的任何油類。

文檔附件: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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