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 交運規〔2019〕17號 2019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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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等有關部署,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道路運輸價格管理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道路運輸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對暫不具備放開條件的道路運輸價格,建立健全科學反映成本、體現質量效率、靈活動態調整的政府定價機制。
——堅持保障民生。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處理提高市場效率和保障社會公平的關係,保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運輸服務價格基本穩定,防止春運、節假日等運輸旺季價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出行和合法價格權益,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多樣化、高品質出行需求。
——堅持包容審慎。落實新發展理念,對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的價格政策。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加強價格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和市場價格水平監測,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公平競爭。
——堅持統籌推進。把價格改革放在道路運輸「放管服」改革、優化完善市場准入和事中事後監管體系的大局中統籌謀劃,堅持正確方向,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短期和長期、供給和需求的關係,因地制宜,穩慎推進,以進促穩,以穩保進。
(三)改革目標。
到2020年,道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確需保留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有效建立,道路客運、出租汽車等領域經營者價格行為更加規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範、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基本健全,價格機制引導資源配置、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的作用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深化道路客運價格市場化改革。除農村客運外,由三家及以上經營者共同經營線路、與高鐵動車組線路平行線路等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同一方向上運輸方式單一且同業競爭不充分的班車客運,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價格)管理。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按照固定線路運行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農村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價格)管理。完善事前公告要求,取消班車客運價格確定、調整的事前備案。
(二)完善汽車客運站收費分類管理。汽車客運站提供的可由班車客運經營者、旅客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汽車客運站提供的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車輛安全例行檢查等車輛站務基本服務,以及退票、站務等旅客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地也可結合實際,部分實行或者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健全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對於巡遊出租汽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6〕58號文件要求,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完善。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巡遊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並向社會公告,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動態化,增強價格時效性、靈活性。
(四)規範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價格行為,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賬單清晰、規範、透明,並接受社會監督。道路客運定製服務(含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在農村地區開通的公共汽電車客運,原則上納入公共交通價格管理。
(五)健全特殊旅客權益保障。班車客運經營者和汽車客運站應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傷殘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傷殘人民警察、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件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執行客票半價優待,具體按照所乘班次執行票價的50%計算。除9座及以下客車外,符合條件的兒童享受免費乘車或者客票半價優待。具體條件為:每一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免費乘車,需單獨占用座位或者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6~14周歲或者身高為1.2~1.5米的兒童乘車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證明兒童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在客車滿載情況下免費乘車兒童數量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捨去小數位取整)。
三、相關措施
(一)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汽車客運站收費,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導價規定範圍或者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二)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非定線旅遊客運、包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班車客運經營者應至少提前7日在汽車客運站、售票渠道等向社會公布執行票價;班車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註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鼓勵汽車客運站、班車客運經營者向旅客免費提供改簽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製定或者調整價格、網約車平台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價格、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密切跟蹤分析本地區道路運輸價格總體水平和重要領域價格走勢,着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要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四)推進完善行業治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深化道路運輸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完善道路運輸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創新運輸組織方式,優化准入條件、許可程序和許可事項,為價格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價格行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各地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改革措施,充實工作力量,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依法依規推動本地道路運輸價格改革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
(二)務求實效。各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統籌推進本地區道路運輸「放管服」改革和價格改革,加強督促指導和評估工作,加強制度「立改廢」工作,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落到實處,精準有效。
(三)加強宣傳。各地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宣貫培訓、政策解讀工作,將改革舉措及時、準確的傳達到相關經營者。要加強宣傳報道和社會溝通,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和市場預期,確保改革推進過程中行業和社會穩定。要深入總結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宣傳價格改革對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營造道路運輸價格改革良好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發布〈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的通知》(交公路發〔1996〕263號)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交運發〔2009〕275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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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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