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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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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5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0543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等事項。
  二、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港埠工程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處長、副處長之設置)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三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第六條 (編制)

  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十五人,工務員十八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三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監工員十三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三人,操作士三十一人。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附屬機構之設置)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若干工務所;為管理水電工程,得設水電所;為辦理全港區之測量業務,得設測量隊;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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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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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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