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外觀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9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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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工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及工務行政等事項。
- 二、港灣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項。
- 三、文書、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 四、港區之調查測量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工程擴建維修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 本處設三課、五工務所、一勘測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處長、副處長之設置)
-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第五條 (編制)
-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工務、浚港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十人,幫工程司十三人,工務員二十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課員二人,監工員六人,書記一人,領班一人,事務士六人,操作士二十人。
第六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第九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