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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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批覆結案,現予發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報告
國務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組
2012年6月27日
2012年6月27日發布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陽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42.06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溫家寶、周永康、張德江、馬凱、孟建柱等中央領導同志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按照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報請國務院批准,2011年8月3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全國總工會、山東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國務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聘請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委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進行了危險化學品分析測試。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緻的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基本情況[編輯]

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編輯]

鄒建洲,事故車輛駕駛人,男,46歲,山東省威海市人。1984年4月5日在山東省威海市交警支隊初次申領准駕車型為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證,1999年2月4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准駕資格,現持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至2016年4月5日,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孫常芹,事故車輛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38歲,山東省文登市人。1994年10月1日取得軍隊駕駛證,1997年11月20日在山東省威海市交警支隊換領准駕車型為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證,2001年12月10日增駕取得大型客車准駕資格,現持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持有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經調查,沒有發現鄒建洲、孫常芹酒後駕駛跡象,兩名駕駛人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

事故車輛情況[編輯]

魯K08596號大型臥鋪客車,廠牌型號為宇通牌ZK6129HW型,核載3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47人。2007年4月26日在山東省威海市交警支隊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山東省威海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交運集團),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編號為「魯運客班〔2008〕K001號」,批准的運營線路為:煙威高速、煙青高速、濰萊高速、青銀高速、京福高速、滬瑞高速、京珠高速,沿途無停靠站點。

該車投保了最高保額為45萬元/座的乘客座保險,保險有效期至2012年5月12日,單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1260萬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11萬元,保險有效期至2012年5月19日;車損險50萬元,保險有效期至2012年6月1日。

事故車輛的手續、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

事故車輛承包情況[編輯]

事故車輛承包人為王恩典,王恩典在向威海交運集團一次性繳納承包金40萬元後,獲得該車自2008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間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間每月還需要向客運公司繳納承包金22148元)。王恩典委託李剛(已在事故中死亡)負責該車的經營管理。

事故道路情況[編輯]

事故現場位於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處,南北方向,雙向四車道,東西兩側依次為高速公路護坡、排水溝和樹林,道路中央和兩側均設有波形防護欄。事故路段路面平直,東西半幅路均有一條應急車道(其中行車道寬3.8米,應急車道寬3米,道路中間為2.9米寬的綠化隔離帶)。事故發生時天氣晴好,夜間無照明,路面乾燥。

事故相關單位情況[編輯]

1. 威海交運集團。

該公司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8年,下轄6個客運分公司、1個貨運公司和1個客運汽車站,共有客運車輛673輛,貨運車輛42輛。魯K08596號大客車日常管理由客運二分公司負責。客運二分公司共管理客運車輛70台,其中自營車輛11台,其他均為承包經營車輛。

2. 淄博匯昌石化助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昌公司)和淄博佳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澤公司)。

(1)匯昌公司。

該公司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4年,主要開展偶氮二異庚腈、偶氮二異戊腈的生產銷售,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魯)WH安許可證字(2008)030042號」,有效期為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安全生產許可範圍包括偶氮二異庚腈、偶氮二異戊腈。2009年10月份後該公司停止生產,主要負責銷售。該公司沒有運輸偶氮二異庚腈的專用車輛和人員,產品運輸由公司銷售員自行聯繫負責。該公司此前曾通過火車託運、物流配貨站託運等方式運送偶氮二異庚腈。

(2)佳澤公司。

該公司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於2009年11月份投產,主要從事偶氮二異庚腈、偶氮二異戊腈的生產,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魯)WH安許可證字(2010)030645號」,有效期為2010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安全生產許可範圍包括偶氮二異庚腈、偶氮二異戊腈,年產能力400噸左右,其中偶氮二異庚腈、偶氮二異戊腈各200噸左右。

(3)匯昌公司和佳澤公司之間的關係。

匯昌公司和佳澤公司為兩個牌子、一套經營管理人員。匯昌公司本身並不生產偶氮二異庚腈,但該公司是福利企業、可以退稅,因此佳澤公司將本公司生產的偶氮二異庚腈等化工產品全部賣給匯昌公司,由匯昌公司負責對外銷售,銷售前產品存放在佳澤公司倉庫內。

3.威海拓展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展公司)。

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2年,2005年開始生產軍工產品。2010年,該公司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威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0〕01號)。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碳纖維原絲、碳纖維複合材料系列產品及相關科研、生產用設備和配件研發,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及技術的進口業務。該公司因生產需要,從匯昌公司購進偶氮二異庚腈。

4.湖南株洲化工集團誠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誠信公司)。

該公司為國有股份制企業,成立於1958年,註冊資金9億元人民幣,年產值近20億元人民幣,主要生產燒鹼聚乙烯,用於建築和塑料等行業。該公司因生產需要,從匯昌公司購進偶氮二異庚腈。

事故客車搭載危險化學品的經過[編輯]

2011年7月7日,匯昌公司與株洲誠信公司簽訂了總量2噸的偶氮二異庚腈銷售協議,按照合同約定,貨物必須用專用冷藏車運送。7月12日,匯昌公司已用冷藏車向株洲誠信公司運送了總重為1噸的第一批貨。在株洲誠信公司供應部業務主管王沙再三催促余貨的情況下,匯昌公司業務員兼司機張輝於7月19日通過佳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朋,與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苗軍壯聯繫,稱需要臨時調配借用200公斤偶氮二異庚腈。苗軍壯同意後,於7月20日下午,安排配料室副主任呂廷春與公司司機鄒福昌駕駛魯K70412號麵包車,從公司冷庫中提出10箱偶氮二異庚腈(每箱20公斤,共計200公斤),並按照張輝的安排送至威海市長峰基礎公司院內職工餐廳東南角存放。

7月21日10時17分許,事故客車管理人李剛安排工人將10箱偶氮二異庚腈裝至事故客車行李艙內。當事故客車行駛至煙臺市黃務附近拉客時,上車乘客在客車行李艙內託運一批海鮮,因擔心海鮮箱內的冰塊解凍致貨物受潮,李剛和司機孫常芹等把在威海裝上的10箱偶氮二異庚腈從客車行李艙搬至客車艙右後部衛生間內。該衛生間水箱已壞、無法使用,在裝入貨物後,衛生間門處於鎖閉狀態。當日下午16時左右,張輝聯繫匯昌公司駕駛人楊立論將另外5箱偶氮二異庚腈從佳澤公司倉庫提出,由楊立論駕駛麵包車將貨物運送至青銀高速和臨淄至齊都公路立交橋下高速路上。當日下午17時40分,事故客車行駛到此地,楊立論將5箱偶氮二異庚腈交給張輝,存放在客車艙右後部衛生間外側旁。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編輯]

事故發生經過[編輯]

2011年7月21日10時7分,事故客車從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停車場出發前往湖南省長沙市,班線全長共計1773公里,至事故發生時已行駛1254公里,用時17小時40分鐘。

車輛發車前報班時,車上只有駕駛員孫常芹、鄒建洲和實際管理者李剛等3人,且駕駛員鄒建洲提供的《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顯示不是本車駕駛員,不符合單程800公里以上線路配備3名駕駛員的公司規定。因此,汽車站報班員要求車輛完備相關手續後再報班。但是,該車此後並未按照公司規定採取相關措施,也未再報班就直接出發了。

7月21日10時17分,駕駛員孫常芹將車開到位於威海火車站北100米處的威海市長峰基礎公司院內,裝載10箱偶氮二異庚腈和其他乘車人員。11時12分,該車行至威海汽車站安檢補票簽章處附近停車上客,後經煙威高速離開威海,並沿煙威高速、204國道、濰萊高速、青銀高速、濟廣高速、日南高速、京珠高速路線方向行駛。下午17時40分,該車行駛至青銀高速和臨淄至齊都公路立交橋時,裝載另外5箱偶氮二異庚腈。車輛行駛過程中,在沿途多地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在山東省鄒平縣境內開始超員,最後一次上客是在山東省菏澤市。

7月21日23時27分,事故客車從日南高速公路豫魯收費站進入河南省境內。7月22日3時10分,事故客車在京珠高速公路確山服務區停車,車輛換由鄒建洲駕駛。3時43分,當事故客車(實載47人)行駛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陽市境內938公里115米處時,突然發生爆燃,客車繼續前行145米至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處,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刮蹭碰撞後停車,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客車嚴重燒毀,直接經濟損失2342.06萬元。

事故應急處置情況[編輯]

7月22日凌晨3時45分,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110接到事故報警後,指派高速交警、消防、派出所等警力迅速出警,並通知120急救中心等相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全力做好車輛滅火、傷員救治、現場勘查、交通疏導和秩序維護等工作。河南省信陽市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4時36分,6名傷員全部被救離現場,並被送至信陽市中心醫院緊急救治;當日14時,41名遇難者遺體全部被送至信陽市金山殯儀館妥善安置。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組成聯合工作組,於當日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地方政府做好善後事宜。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及受傷人員救治工作,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

事故原因和性質[編輯]

直接原因[編輯]

魯K08596號大型臥鋪客車違規運輸15箱共300公斤危險化學品偶氮二異庚腈並堆放在客車艙後部,偶氮二異庚腈在擠壓、摩擦、發動機放熱等綜合因素作用下受熱分解並發生爆燃。

間接原因[編輯]

1.威海交運集團及其客運二分公司、威海汽車站客運安全管理混亂。

(1)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以包代管,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含有「途中上客由乙方(承包人)自售自收」的條款,默許事故車輛長期違規站外經營;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排查治理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以及違規站外上客、人員超載、違規載貨等安全隱患。

(2)威海汽車站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未認真核實事故車輛長期請假脫班的情況;發現事故車輛報班手續不全時,未按規定扣留該車進站證;發現事故車輛未按時到達發車位時,未按規定核實原因。

(3)威海交運集團未認真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糾正工作;未糾正《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的違規條款;未發現和治理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人員超載、違規載貨等安全隱患和問題。

2.威海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指導和監督客運行業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客運班車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監管不到位。

(2)威海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3.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混亂。

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未認真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多次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外包裝也未按規定加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籤,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包裝標識的要求。

4.淄博市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臨淄區安全監管局指導和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發現和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

(2)淄博市安全監管局指導和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5.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產品包裝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隱患問題。

(2)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力,對臨淄分局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6.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組織開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法工作不到位。

(1)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組織開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法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在青銀高速公路青州段違法停車裝載偶氮二異庚腈的問題。

(2)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組織開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法工作不到位,在豫魯收費站交通安全服務站開展客運車輛檢查時存在漏檢事故車輛的問題。

7.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有關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事故性質[編輯]

經調查認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編輯]

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編輯]

1. 楊立良,匯昌公司和佳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 楊立論,匯昌公司駕駛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3. 王忠朋,佳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匯昌公司業務員。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4. 苗軍壯,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 呂廷春,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6. 王恩典,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魯K08596號臥鋪客車承包人。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 鄒建洲,威海交運集團魯K08596號臥鋪客車駕駛人。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 李曉東,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安全科長。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 趙中華,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副經理。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0. 劉昌珍,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經理。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編輯]

1. 叢旗滋,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運務科科長。未認真開展運務管理工作,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 姜成章,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客運二分公司副經理,分管運務工作。督促分管科室開展運務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劉岩,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客運辦主任。未認真開展客運管理工作,對客車檢票工作管理不嚴,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未按時到達發車位、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4. 周恩清,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副站長,分管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 谷源濤,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威海汽車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谷建軍,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運務處處長。未認真組織開展運務管理工作,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周吉業,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安全總監兼安全機務處處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 於山明,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副總經理,分管運務工作。督促分管處室開展運務管理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梁曉陽,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處室開展客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發現和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於向明,威海交運集團總經理、黨委委員。組織開展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公司行車路單發放制度和車輛請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劉洪建,中共黨員,威海交運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督促集團公司開展客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糾正客運二分公司與事故車輛承包人簽訂的《營運客車承包經營合同》中的違規條款;未研究解決客運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車站客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孫玉樂,中共黨員,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駐威海汽車站客運管理辦公室主任。組織開展道路旅客安全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事故車輛長期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王冰,中共黨員,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主持工作)。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客運班車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劉軍強,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黨委副書記,分管客運管理科。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客運班車不進站報班發車、不按規定班次線路行駛、違規站外上客載貨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祝業滋,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間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擔任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處長期間,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威海交運集團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未予以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連承鵬,威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威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潘傳欽,中共黨員,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監站二中隊隊長。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和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於國勝,中共黨員,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安監站站長。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和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梁曉強,淄博市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長。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生產和匯昌公司銷售的偶氮二異庚腈存在不具備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鄭忠,淄博市臨淄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高學光,淄博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支隊長、黨支部副書記。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王剛雲,淄博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督促安全生產監察支隊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刁華布,中共黨員,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稽查隊隊長。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王德明,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隊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曾慶民,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臨淄分局局長、黨組書記。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稽查隊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劉風春,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副局長(主持工作)。組織稽查局開展危險化學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存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有關規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徐慶堂,淄博市臨淄區辛店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督促安監站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解決佳澤公司和匯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安全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許剛,淄博市臨淄區委常委、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不到位,對臨淄區安全監管局、辛店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張立河,中共黨員,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三中隊主任科員。作為執勤巡邏帶隊民警,對所管轄路段客車違法停車行為查處不到位,未發現和解決事故車輛在青銀高速青州段違法停車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高玉林,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青州大隊大隊長、黨支部書記。組織對所管轄路段客車違法停車行為查處工作不到位,對當班執勤民警未發現事故車輛在青銀高速青州段違法停車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 商征宇,中共黨員,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組織豫魯收費站執勤檢查工作不到位,離開檢查點到對面車道攔車時未及時安排其他民警替班,致使檢查點只有一名協管員執勤,未發現事故車輛從收費站通過,造成對該客車的漏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 陳曉東,河南省開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支隊長、黨支部書記。組織豫魯收費站執勤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二大隊勤務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二大隊豫魯收費站執勤民警對事故車輛漏檢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編輯]

建議山東省有關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編輯]

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後果十分嚴重,教訓十分深刻。為了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進一步落實道路客運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編輯]

山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通過動態監控、安全檢查等措施,有效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配備安全檢查人員,認真履行「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嚴查無證經營、不進站經營、不按班線行駛等擾亂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督促客運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編輯]

山東省、河南省尤其是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客運班線集中、交通事故多發等路段的巡邏管控,着力提高車輛通行秩序,嚴查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落實客運車輛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和轉遞制度。要加強對跨區域長途、超長途客運班線的監督管理,通過區域合作、聯合行動等方式,有效依託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認真檢查客運車輛配備的駕駛人駕駛資格、駕駛時間、交通違法信息及車輛乘載人數、審驗、貨物裝載、安全設施配備和輪胎磨損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提示,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意識。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編輯]

山東省尤其是淄博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科學劃分各相關部門的任務職責和具體分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協調和溝通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密切協作、統一高效的工作格局。

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編輯]

山東省尤其是威海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業企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過集中學習、專題講座、懸掛橫幅標語、設置宣傳展板和專欄、張貼宣傳掛圖、發放宣傳資料、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教育從業人員堅決抵制不符合安全管理規範的行為,提高從業人員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加強對企業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專項安全學習和崗位培訓,認真貫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嚴格落實相關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准入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水平。要以客貨運駕駛人、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人為重點,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機短信發布平台,及時通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隱患,發布提示、服務信息,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意識。

進一步積極研究推行提升道路客運安全的政策標準[編輯]

國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和修訂道路客運安全相關政策標準,提高營運車輛准入安全門檻,增加客運車輛尤其是臥鋪客車的安全配置要求,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道路客運車型。同時,要嚴格客運線路審批和監管,加強客運班線途經道路安全適應性的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班線;進一步加強對臥鋪客車的安全監管,研究臥鋪客車強制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等措施。此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開展法律政策研究,督促運輸企業嚴格執行《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從源頭上解決疲勞駕駛問題。

國務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陽「7·22」特別重大臥鋪客車燃燒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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