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國務院各部門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管理工作的意見
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國務院各部門 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9年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教育部 |
文件 |
國務院各部門分流人員參加學習和培訓工作進展順利。這次分流人員參加學習和培訓的人員多、時間長、任務重,切實加強學習和培訓期間的管理工作,對保證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任務的完成,進一步鞏固機構改革成果,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國務院各部門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4號)的要求,現對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各部門要針對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的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辦法。要有專人負責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的管理工作,與學校保持聯繫,定期了解參加學習和培訓人員的思想動態、學習和生活情況,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二、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參加學習和培訓分流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的考核工作由原行政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統一進行,主要依據分流人員的學習成績和平時表現確定相應考核等次。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分流人員應按原行政單位的統一要求參加考核。
三、各高校和培訓機構也要加強對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的管理。參照在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學習檔案,安排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流人員進行日常考評和學年考核,定期向其原所在行政部門提供學習期間的考核情況。
四、各高校和培訓機構要根據經人事部、教育部審核批准的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實際人數編制培訓經費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後由國家財政統一安排培訓經費。凡未經人事部、教育部審核批准的,國家財政概不負責其學習和培訓經費。
五、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分流人員要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尊重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要充分珍惜這次學習和培訓機會,努力學習,圓滿完成學習和培訓任務。學習和培訓期間,分流人員因原行政單位工作需要而中途退學的,需由本人提前向原行政所在單位和學校報告,經原行政所在單位和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退學。
六、參加學習和培訓的分流人員,學習和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在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享受學校規定的節假日和寒、暑假,不享受學校統一發放的普通獎學金。
七、分流人員在學習和培訓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正常的黨、團組織生活。積極參加所在高校的政治學習和黨、團組織活動,按時交納黨費和團費。有關高校應按黨章規定接納分流人員的黨、團組織關係,高校領導和基層黨組織應重視做好分流人員學習期間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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