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在村供銷社參加工作的幹部能否辦理離休的復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在村供銷社參加工作的幹部能否辦理離休的復函
人退司函〔1992〕4號
1992年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文件

吉林省人事廳:

  轉去渾江市人事局《關於參加村供銷社的幹部辦理離休的請示》(渾人字〔1991〕32號)的函一件。

  關於該局詢問建國前在村供銷社參加工作的幹部能否辦理離休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答覆如下:對這部分幹部,應先確定其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如果他們建國前在村供銷社參加工作的時間,按照中央主管部門的規定精神,能夠認定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離休條件,可以辦理離休。否則不能辦理離休。

  請轉告該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