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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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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52號
2020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大力發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總體部署,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有關要求,推動擴大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規模,提高招生質量,現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任務。持續擴大技工院校招生規模是大力發展技工教育、緩解技能人才短缺和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舉措,是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好「六穩」、落實「六保」的重要任務。根據服務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和脫貧攻堅實際需求,2020年全國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目標任務是,以「愛勞動、上技校、長技能、好就業」為主題,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堅持穩中求進,進一步加強勞動教育,強化技工院校培養特色,優化培養結構,做好專業更新,推進校企合作,全面提升技工院校學生(學員)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全國技工院校計劃招生130萬人,其中招收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不少於3萬人,技師學院擴招10萬人。各地要根據全國招生目標任務,結合當地職普比例、經濟支撐、辦學條件、生源情況等因素綜合測算招生能力,並考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工作任務和指標的細化分解,做到一省(市)一任務、一校一計劃,精心謀劃、周密組織、全面落實。

二、將技工院校招生納入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各地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9號)要求,積極做好統籌協調,將技師學院、技工學校納入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組織好招生工作。技工院校要在統一招生平台中做好與初高中生源的對接,引導組織初高中畢業生進入技工院校學習。支持進入高等學校序列的技師學院納入高職(專科)統一招生平台,並以XX職業技術學院(XX技師學院)予以明確體現,支持這些學院參與高職擴招。開闢多種招生渠道,繼續統籌用好社會招生、校企合作招生、提前分流招生、校校合作招生、地區間合作辦學招生等各類招生渠道。推動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落實相關待遇,增強招生吸引力。

三、深入實施技能脫貧千校行動。會同扶貧部門加大技能脫貧千校行動組織實施力度,完善綠色通道,為貧困學生做好「一站式」招生服務。強化政策落實,及時將中等職業教育助學金、免學費和「雨露計劃」補貼政策,以及貧困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等政策落實到位。持續推進東西部扶貧協作框架下技工教育幫扶,落實對口幫扶任務,開展「一對一」、「一對多」幫扶,幫助西部地區學生到東部地區就讀技工院校。聚焦「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尤其是52個未摘帽貧困縣和1113個貧困村,組織貧困學生上技校、學技能,強化宣傳服務,實現應招盡招。

四、大力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指導技工院校緊跟新產業、新技術、新職業發展,充分發揮服務就業創業特色優勢,面向企業職工、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退役軍人、貧困勞動力等群體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增加非全日制招生,大力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對非全日制學生採取彈性學制,實行學分制管理,支持自主學習,分階段完成學業。發揮企業辦技工院校和民辦技工院校與企業聯繫緊密的優勢,擴大職業培訓規模,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以工代訓等支持政策,積極參與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高校畢業生等青年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充分考慮技工院校承擔培訓任務情況,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對承擔培訓任務較重的院校,在原總量基礎上及時核增所需績效工資總量。

五、加強招生工作組織領導。各級人社部門要高度重視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計劃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應對疫情影響,統籌部署做好招生工作。建立完善招生工作機制,壓實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完成任務。做好招生日常宣傳和重大活動宣傳,突出技工院校辦學特色、就業成效,弘揚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利用「技工教育網」(http://jg.class.com.cn)共建共享全國技工院校招生宣傳平台,做好信息完善和精準宣傳。加強技工院校招生資質和招生簡章核查力度,公布具備招生資質的技工院校信息,設立招生監督舉報電話,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招生月調度制度,我部對各地招生情況進行定期調度和通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6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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