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9〕30號 2019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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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
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組織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修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現就做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機構備案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由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遴選的原則,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設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辦法,明確備案主體、備案流程和辦理時限等。有關部門(單位)擬設立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經其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報我部。原環境保護部、國家鐵路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實施的職業資格及軍隊士兵職業技能鑑定,其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設立按原規定執行。
二、加強信息公開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本地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數據庫,向社會公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信息,實行動態更新。我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建立全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信息聯網查詢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為勞動者就地就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提供便利。
三、強化屬地監管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建立退出機制,實現對轄區內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有效監管。同時,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單位)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要主動接受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抽查檢查,向其報送職業技能鑑定計劃、鑑定獲證人員信息等,建立工作檯賬,妥善保管文檔資料,確保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四、創新監管方式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加強過程管理。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的作用,強化輿論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舉報響應處理機制。對抽查檢查中發現和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反映的問題,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對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作出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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