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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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8〕77號
2018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

印發《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落實好中央領導同志高訪成果,推動我國青年赴其他國家開展實習交流,幫助青年開拓國際視野,學習國際經驗,進一步提高就業能力,我國與法國於2015年11月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於千人實習生計劃的協議》(以下簡稱中法實習生協議),與德國於2018年7月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青年實習交流計劃的聯合意向聲明》(以下簡稱中德實習生聲明)。其中,中法實習生協議自2016年4月1日正式實施,中德實習生聲明將在實施方案商簽後實施。

考慮到我國青年、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青年赴國外實習面臨不少經濟壓力,經商財政部同意,設立實習生國際交流項目,對部分赴法國、德國等與我簽署雙邊實習生協議國家實習的青年予以資助。現發布制定的《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請各地積極宣傳,遵照執行。

聯繫人及方式:李慧  許日華

84209134 84233379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青年赴其他國家開展實習交流,拓寬國際視野,學習國際經驗,進一步提高就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為我國參與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於千人實習生計劃的協議》等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所簽訂的國際實習協議,下同)並符合相關條件的青年。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每年根據財政部預算資金安排,確定資助計劃。資助資金從實習生國際交流項目資金中支出。資助名額應向優先考慮人員傾斜。

第四條 對我國符合條件的青年赴國外實習,國家承擔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實習期內的部分生活費和雜費(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保險費、證照費等)。國際旅費支付標準嚴格按照國家關於使用財政經費購買機票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其他資助金總額每月標準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資助期限不超過6個月(除非雙邊協議另有規定),具體根據實習協議確定。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根據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政府間協議規定,已獲得有關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的資格確認書,準備開始實習。

第六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權。

第七條 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八條  身心健康,誠實守信,意志堅定。

第九條  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意識,能夠適應接收國生活工作環境,並具備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優先考慮符合如下情形的申請人:

(一)高技能人才;

(二)成功申請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實習崗位的人員;

(三)家庭經濟困難人員。

第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主要包括取得高級技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

第十二條 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指根據《「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十三五」現代服務業科技創新專項規劃》等文件明確的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行業或產業。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包括以下情況:

(一)持有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卡或相關證明;

(二)符合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象範圍並持有相應證明;

(三)持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其他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第三章 申領程序

第十四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社會公示」的方式確定資助人選。

第十五條 赴國外實習的在校生或青年畢業生的招錄工作由國外企業自主負責,並簽署實習協議。實習生按規定獲得資格確認書後,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資助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家庭經濟困難證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明、學歷或學位證書、實習協議、身份證複印件等)。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總量控制、擇優資助」原則進行審核、公示後,確定擬資助人員名單。

第十七條 對接受資助的實習生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追責」的管理辦法。實習生出國前應簽訂《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第十八條 實習生簽訂《協議書》後,辦理預領資助金(占除國際旅費外資助金總額的70%)等手續。

第四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九條 根據《協議書》,接受資助的實習生自抵達實習接收國後10日內憑資格確認書、《協議書》向我國駐實習所在國使(領)館報到,實習結束歸國前10日內告知使(領)館。實習生同時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抵離情況。

第二十條 實習生在國外實習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及《協議書》有關約定,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駐實習所在國使(領)館、國內在讀學校的管理,保持定期聯繫。

第二十一條 實習結束後1個月內,實習生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實習情況報告》、企業實習證明等相關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上述相關書面材料經審核通過後,發放剩餘資助金(占除國際旅費外資助金總額的30%)。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實習生在外期間未經許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從事與實習無關活動、嚴重影響接收企業正常工作秩序、接收企業對實習生評價為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回國或存在其他違反當地法律法規、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及《協議書》約定的行為,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書》追究實習生違約責任,納入個人徵信體系,並不再發放剩餘資助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為推動青年國際實習交流工作,各地、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宣傳發動,不斷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有關單位提供配套資金,加大支持力度。

附件: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流程方案

附件

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流程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管理辦法》,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的資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社會公示」的方式確定資助人選。年度資助人數根據財政部審批的實習生國際交流項目資金總額確定。現就具體流程規定如下:

一、提交資助申請

(一)符合資助條件的實習生從中國國家人才網「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專欄中下載並填寫《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申請表》。

(二)實習生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1、《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資助申請表》;

2、實習協議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3、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學籍/學歷在線驗證報告或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一份;

5、符合優先資助對象條件的證明材料,家庭經濟困難證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明等,如是證書材料需同時提交原件和複印件一份。(與申請《青年國際交流計劃資格確認書》相同的材料無需重複提交,原件後期退還本人);

(三)實習生本人或代理人前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當面提交申請材料,或者通過中國郵政回執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形式提交申請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7號 100013)

二、確定擬資助人員

(一)人才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如需申請人補充提交相關材料,初核時間順延)。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收到初核材料後按程序完成審核,確定擬資助人員名單。

(三)人才中心將擬資助人員名單在中國國家人才網「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專欄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實習生本人。

三、簽訂資助協議

(一)獲得資助資格的實習生從中國國家人才網「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專欄中下載填寫《青年國際交流計劃資助協議書》,一式四份。

(二)實習生本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代理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實習生手寫的授權委託書)前往人才中心面簽協議;或者實習生本人按要求籤署協議後通過中國郵政回執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形式寄往人才中心。

(三)人才中心收到郵寄的協議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議核驗簽訂工作。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人才中心留存協議原件一份,其他協議原件隨其它材料一併通過中國郵政回執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形式寄回,並通過郵件、短信等方式告知實習生本人。

四、發放資助金

(一)協議蓋章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實習生提供的與本人身份證對應的國內銀行賬戶,發放預領資助金(占除國際旅費外資助金總額的70%)。

(二)取得簽證3日內,實習生與人才中心確認赴實習接收國的往返航班信息,由人才中心與航空公司確認出票。

(三)實習生自抵達實習接收國10日內憑資格確認書、《協議書》向我國駐實習國使(領)館報到,實習結束歸國前10日內告知使(領)館。實習生應同時向人才中心報告抵離情況,並在實習期間保持定期聯繫。

(四)實習結束後1個月內,實習生從中國國家人才網「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專欄中下載填寫《青年國際實習交流計劃歸國報到表》,連同《實習情況報告》、企業實習證明、簽證出入境章複印件等材料一起通過當面提交或中國郵政回執掛號信或EMS特快專遞形式提交人才中心。審核通過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實習生提供的與本人身份證對應的國內銀行賬戶,發放剩餘資助金(占除國際旅費外資助金總額的30%)。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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