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國-日本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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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國-日本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81號
2019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國-日本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有效解決中國、日本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8年5月9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為保證《協定》順利實施,我部與日本主管機關於2019年4月18日簽署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議》(以下簡稱《行政協議》)。雙方商定,《協定》和《行政協議》於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和《行政協議》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範圍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日本為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日本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受僱於在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依其僱傭關係被該雇主派遣至日本領土上為其工作的人員。

2.航海船舶上的雇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在懸掛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的人員。

3.航空器上的雇員。指受僱於在中國領土上的雇主,在國際航線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員。

4.外交領事機構人員、公務員。外交領事機構人員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定義的相關人員。公務員指中國派遣到日本領土上工作的公務員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同等對待的人員。

5.例外。中日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就特定人員或人群,對《協定》第五至八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此人或此類人受中日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6.隨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員、公務員、例外人員的隨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繳費,條件是滿足日本法律規定關於社會保障協定實施的要求。但是,應其配偶和子女申請,前述規定將不適用。

(三)日本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日本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1至5類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派遣期限超過5年,經中日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可予以延長。

(五)主管機關、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本為主管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任何政府機關。

2.經辦機構:中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日本為負責實施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保險機構或其協會。

二、依據《協定》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中方在日本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參保證明》的管理辦法

已在中國國內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日本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1.個人申請人訪問「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首頁,實名註冊用戶信息。網址:http://si.12333.gov.cn。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2.派遣人員國內派出單位可申請註冊單位用戶,為本單位派出人員填寫申請信息,保存並提交申請。

3.部社保中心後台審核申請信息。符合條件的,於7個工作日內出具參保證明並郵寄給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請人通過郵寄紙質申請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請,審核通過後,出具參保證明。線下辦理流程可在部門戶網站查閱「中日社會保障協定參保證明線下申請辦事指南」。

5.申請人向日本經辦機構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二)日本在華人員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日本在華人員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日本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備案。核准信息後,依據其《參保證明》上規定的期限免除其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日本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3.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日本在華人員應按社會保險法和部令第16號的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穩妥推動貫徹落實。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關於做好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參保證明網上經辦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9〕32號)要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推動社保協定參保證明網上辦理。同時,要保證線上線下經辦模式平穩過渡,最大程度方便群眾辦事。各地要本着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核准和免繳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2.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議

3.中方《參保證明》(樣表)

4.日方《參保證明》(樣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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