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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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20〕33號 2020年3月4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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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20〕33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勞動合同管理電子化工作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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