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8〕32號 2018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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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規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及相關配套政策下發後,各地穩妥推進,職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有的地方制定頒布的相關辦法存在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業務流程不夠規範等問題,給職業年金基金安全帶來一定風險。為確保職業年金基金安全和市場化管理運營起步規範,實現有序競爭,提高職業年金計劃管理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中央及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好職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工作。要嚴格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6〕92號文件及相關配套政策,按照職業年金基金特點和市場化運營要求,合理構建職業年金基金市場管理運營體制。
二、各地應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10號)要求開立本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必須實行全程託管。
人社廳發〔2017〕110號文件下發前已開立職業年金基金收入戶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規範,並將已歸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轉入符合規定要求的歸集賬戶。對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或基金未實行全程託管的問題,將予以嚴肅查處。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開立職業年金基金支出戶。本通知下發前已開立職業年金基金支出戶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建立職業年金計劃並正式投資運營職業年金基金後,應立即撤銷原已開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支出戶,並履行相關銷戶備案程序。同時,應嚴格由職業年金計劃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賬戶直接發放職業年金待遇,不得再通過原來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支出戶發放職業年金待遇。
四、應抓緊組建中央及省級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並儘快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評選委員會應建立健全評選標準及規則,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評選工作。
選擇職業年金計劃管理人時,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諮詢服務的,雙方必須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內容、雙方權利與義務、付費方式及經費來源等,相關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職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提供諮詢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保持中立,與代理人和參加評選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無關聯關係,嚴禁和參加評選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發生任何形式的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也不得直接參與評選或影響評選結果。
五、代理人應綜合考慮職業年金基金初期規模、繳費增量、計劃及組合規模、運營效率及有效競爭等因素,合理確定職業年金計劃及組合數量。對職業年金計劃及組合資金分配,應科學合理體現對職業年金計劃管理人的激勵作用。
六、職業年金基金屬於長期資產,代理人在計劃建立、組合安排、管理人選擇和更換等方面,應建立長期穩健投資理念和業績考核機制,避免短期投資導向。可採用浮動投資管理費的方法,激勵職業年金計劃投資管理人有益競爭。
在推進職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過程中,各地要嚴格貫徹執行職業年金基金政策法規,維護基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進年金市場健康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職,積極開展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對違規問題要予以嚴肅查處和糾正。工作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反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4月3日
(聯繫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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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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