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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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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76號
2020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體育局,體育總局有關單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體育專業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加快建設體育強國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決策部署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體育人才成長規律,突出體育行業特點,以科學評價為核心,以促進體育人才開發使用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職稱制度,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體育專業人員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體育事業改革發展要求,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最大限度釋放和激發體育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體育強國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體育人才成長規律,把握不同專業、不同層次體育專業人員特點,以解決現行職稱制度存在問題為導向,統籌設計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建立適應發展需要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分類合理、標準科學的評價體系。

3.堅持科學評價。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體育專業人員,讓深耕專業、做出貢獻的體育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4.堅持開放創新。創新體育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清晰的社會化評審機制。充分發揮各級職能部門、體育社會組織、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質量水平,推進體育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加強評審監管、優化公共服務等措施,形成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社會和業內認可的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職稱體系

1.完善專業類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置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專業類別。教練員指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專業人員;運動防護師指從事運動損傷和運動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

2.健全層級設置。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教練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運動防護師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運動防護師、中級運動防護師、高級運動防護師、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3.調整後的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稱的對應關係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教練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教練職稱算起。

4.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5.動態調整專業設置。根據體育人才評價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職稱專業設置。對從業人員數量較大、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專業,持續穩定開展評價工作;對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旺盛的新興體育職業,符合條件的增設為新的職稱專業;對未來評價需求縮減、從業人員減少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體育專業人員評價首位,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不存在反興奮劑工作規定的不當行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科學分類評價。以教練員、運動防護師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分別制定評價標準。教練員着重評價其提高執教對象運動水平的能力,同時考慮根據執教對象、執教內容等不同崗位教練員特點,分類制定評價標準。運動防護師着重評價其開展運動損傷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和康復指導的能力。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代表性成果的評價。代表性成果包括執教總結、體育器械裝備發明專利、運動防護案例等,不搞簡單量化。取消不適應體育專業人才隊伍發展需要的限制條件,對論文、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

3.突出評價實際貢獻。業績特別突出、做出重大貢獻的體育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職稱。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體育訓練教學的,可根據其取得的運動成績直接申報相應層級教練員職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體育人才和急需緊缺體育人才,職稱評審中可適當放寬資歷、任職年限等條件限制,其在國(境)外工作的經歷和取得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體育專業人員,側重考察工作實績,職稱評審中可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4.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體育總局研究制定《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和《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體育事業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體育社會組織、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職稱評價方式。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

2.拓展職稱評價人員範圍。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體育社會組織、自由職業體育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非公立機構與公立機構的體育專業人員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建立完善體育專業人員自主申報、業內專家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職能部門監督指導的社會化職稱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體育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類型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價需求。

4.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完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制度,明確界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業、體育項目和人員範圍。根據不同專業、不同體育項目合理確定評審專家,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工作規則。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隨機抽查和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禁評審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職稱評審,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並依法追究責任。

5.逐步探索職稱與國內外評價體系接軌互認。鼓勵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結合國內實際,制定本項目、本領域專業人員評價標準。探索制定職稱與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和國際體育組織人才評價結果互認的有關政策。

6.促進職稱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對提高體育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緊密結合體育領域人才需求,促進體育專業人員知識更新,推動重點專業、重點領域體育人才職業發展。用人單位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體育專業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體育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有效結合。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四)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

1.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逐步將正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省(區、市)或符合條件的體育社會組織、用人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核准備案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辦理。體育部門承擔行業管理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逐步推動專業水平較高、影響力較強、自律規範的各級體育社會組織和用人單位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2.健全職稱評審服務體系。優化職稱評審服務,加強體育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簡化申報手續和評審環節,為申報人員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推動評審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備的體育職稱評審數據平台。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地區間、專業間、體育項目間情況差別大,涉及廣大體育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落實責任,穩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抓好各項改革政策的落地實施。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考慮和解決出現的各類情況和問題,細化工作措施,做好新舊政策銜接、標準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附件:

1. 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2. 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

教練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體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二、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具備從事教練員工作必備的身心條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崗位培訓。

五、教練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教練

1.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教練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

(二)中級教練

1.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備完成較複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博士學位除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四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省級優秀水平。

3.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四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博士學位。

(三)高級教練

1.較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本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一項體育訓練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體育訓練工作,業績比較突出,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多次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全國優秀水平。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九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多人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3.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4.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兩年。

(四)國家級教練

1.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兩項公開發表的體育訓練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工作,業績突出,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集體球類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

(1)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獲得一次奧運會前三名,或兩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2)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二十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其中有五人進入國家隊(無國家隊項目須有五人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和亞洲最高水平比賽),獲得兩次奧運會前三名,或三次奧運會前八名,或多人獲得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3.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教練的能力。

4.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從事教練工作滿五年。

六、對於指導運動員改善身體形態和功能、提高身體機能和運動素質的體能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體能訓練領域。其主管訓練的多名運動員須達到各級運動隊體能鍛煉標準。認定體能教練訓練運動員取得的比賽成績,以訓練一年以上,或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四年內為時間界限。

七、對於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群眾體育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於群眾體育領域。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人員輸送後四年內,參加各級各類群眾體育比賽取得的成績;訓練一年以上的人員、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和輸送後取得的比賽成績;以及所執教人群數量、範圍、體質和運動能力提升情況等開展群眾體育工作取得的社會效益均可認定為群眾體育教練取得的成績。

其中,以社會效益作為成績申報教練員職稱的,初級教練須積極參與群眾體育活動,具有相對固定的執教人群;中級教練須在群眾體育活動中產生一定的效果和影響,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高級教練須在群眾體育活動中產生較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國家級教練須在群眾體育活動中產生重大的效果和影響,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

附件2

運動防護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體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二、從事運動損傷和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運動防護能力,切實履行運動防護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具備從事運動防護工作必備的身心條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崗位培訓。

五、運動防護師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運動防護師

1.基本掌握運動防護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完成日常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一般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

(二)中級運動防護師

1.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熟悉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完成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3.具備培養、指導初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四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兩年;或具備博士學位。

(三)高級運動防護師

1.較系統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掌握國內外運動防護領域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運動防護工作有較深入的研究,任現職以來至少有兩項公開發表的運動防護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完成高難度運動防護任務,在運動創傷、運動疾病的防護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4.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五年;或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兩年。

(四)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1.系統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國內外運動防護領域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運動防護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運動防護領域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引領示範作用,任現職以來至少有兩項公開發表的運動防護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能解決本專業重大技術問題,完成高難度運動防護任務,在運動創傷、運動疾病的防護工作中起到關鍵作用。

3.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4.取得高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後,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五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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