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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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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20號
2019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文物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5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8號)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黨對文博事業單位的全面領導,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強化文博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為文物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事人才支撐保障。

2.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分級管理,充分體現文物事業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激勵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二、創新用人機制

3.優化崗位結構。文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承擔較多文物修復工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可適當降低,不得低於50%。地方各級文博事業單位中,一級博物館、文物保護及研究機構專業技術高級崗位比例按不超過40%控制,二級博物館、文物保護及研究機構專業技術高級崗位比例按不超過35%控制,三級博物館、文物保護及研究機構專業技術高級崗位比例按不超過30%控制。其他博物館、文物保護及研究機構專業技術高級崗位比例按不超過25%控制。

4.完善公開招聘條件和方式。拓寬引才渠道,具有特殊專長的人才參加文物保護和修復研究類專業技術崗位公開招聘的,學歷要求可放寬至大學專科;參加文物保護和修復技能崗位公開招聘的,學歷要求可放寬至高中、中專(含技工學校)。文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文物保護和修復技能崗位的考試,可以根據應聘人員報名、專業分布等情況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成績合格線,對於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採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對文物保護和修復技能崗位的公開招聘重在「幹什麼、考什麼」,着重採取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的方式進行考試。

5.打通各類人才內部轉崗通道。嚴格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以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為原則,以崗位職責能力為依據,允許文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工勤技能人才比照管理崗位同等資歷人員條件,通過競聘上崗等方式,轉聘相應的管理崗位。從專業技術人才、工勤技能人才中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科學評價人才。深化文博系列職稱制度改革。堅持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不唯學歷、不唯資歷、不唯論文、不唯獎項,科學評價文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考古發掘報告、文物修複方案、勘探報告、保護規劃設計方案、文物繪圖和文物攝影作品等成果形式可替代論文要求。直接從事文物保護和修復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對縣以下基層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實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總量控制、比例單列,不占各地高級崗位比例。促進文博系列職稱制度與文博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把職稱評審作為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完善文物保護工程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根據文物保護工程工作實際,科學設置專業分類,完善各專業評價標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作用,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確保評價質量。

三、規範人事管理

7.規範聘用合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聘用合同規範單位和工作人員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文物工作特點,鼓勵文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對關鍵核心崗位和緊缺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與之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鼓勵其潛心研究、甘於奉獻。合同履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需變動崗位的,按規定變更聘用合同。單位可與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專業骨幹就是否完成所承擔的省級以上重要文物研究、保護和修復專項任務,約定為工作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性條款。

8.加強考核工作。文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重點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其中,對為單位正常運轉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員考核,應當聽取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和評價;對為公眾直接提供服務的人員考核,應當採取以即時評價為主的方式進行;對其他工作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其崗位和工作任務,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對領導人員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9.完善獎懲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情形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等獎勵;對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非法侵占國有文物、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流失、從事文物虛假鑑定獲取收益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強化能力建設

10.健全培訓機制。健全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專項培訓制度。堅持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工作人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重點提升工作人員的理想信念、思想覺悟、職業道德和綜合素養。管理人員培訓,注重提高文物保護利用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注重提高文物保護利用專業技術水平和依法利用文物資源參與創新創造創業的能力;工勤技能人員培訓,注重提高文物修復技能水平和服務保障能力。注重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切實提高文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體素質能力。

11.提升創新能力。文博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文物保護科技研發工作的創新崗位,崗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研發創新能力和水平。創新崗位可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文博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文博創意產品收益分享機制。

12.拓寬才智匯集機制。文博事業單位可設立流動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護相關科技研發能力、文博創意產品開發和營銷能力的企業人才以及具有傳統技藝的民間匠人等進行兼職。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文博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文博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博主管部門以及文博事業單位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抓好落實,促進新時代文物事業的新發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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