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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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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84號
2020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審計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人事部門,中央軍委審計署,各中管金融企業、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審計專業人員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審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範化的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機制,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建設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服務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審計事業發展和審計人才隊伍建設需求,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職業發展的評價制度環境,積極引進優秀人才,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審計人才活力,讓在一線踏踏實實做出貢獻的審計專業人員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2. 堅持科學評價。結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等不同領域審計工作實際開展分類評價,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大數據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新興審計領域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

3. 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評價結果與審計專業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促進人崗相適、人盡其才,不斷壯大優化審計專業人才隊伍。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和服務,形成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的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評價體系

1. 完善職稱層級設置。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2. 審計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堅持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範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完善誠信承諾、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學術不端等行為實行「零容忍」。

2. 實行分級分類評價。科學確定評價內容,滿足不同層級、不同類別審計專業人員的評價需求。初級、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業績水平和業務引領作用。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包括從事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突出評價其職業判斷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從事國家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專業能力標準評價體系,注重評價其工作業績、政策水平和專業能力,將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作為專業能力評價的參考。

3. 突出對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的評價。充分體現審計職業屬性,注重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能力水平、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增強政治能力、專業勝任能力、宏觀政策研究能力和審計信息化能力。實行審計業務和理論成果代表作制度,將審計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業務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主要內容,審計報告、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審計工作制度、專利證書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為業務成果代表作;審計理論文章、調研報告、科研課題、著作教材、審計案例等均可以作為理論成果代表作。

4. 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負責制定《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見附件)。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評價工作中應嚴格掌握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 豐富職稱評價方式。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適應不同層級審計工作特點的評價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組織全國統一的初、中、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斷提高考試的科學性、實用性、公平性和規範性,注重對審計知識和能力的考查,對必要的會計、法律、計算機等知識進行考查。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考試方式;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正高級審計師一般採取評審方式。

2. 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建立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積極吸納經濟、法律、計算機、工程等領域學術和實務專家參加職稱評審委員會。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明確界定參加評審的人員範圍,加強對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建立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審客觀公正。

3. 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在綜合評估基礎上,逐步將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審計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探索依託專業水平較高、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影響力、自律規範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審計系列職稱社會化人才評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嚴格評估自主評審單位的職稱評價水平,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須按規定備案。

4. 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向優秀審計專業人員傾斜,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審計高端人才,以及在創新審計技術和方式方法、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審計專業人員,可以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審計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任職年限、理論成果等要求。

(四)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

1. 促進職稱制度與審計專業人員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審計專業人員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推動職稱制度與審計高端人才培養、審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對取得審計專業學位人員,探索在審計職稱評價中免予考查相應專業知識。探索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註冊會計師、法律等職業資格考試相近科目互認互免,促進審計職稱與經濟、會計、統計等相近職稱的銜接,減少重複評價。

2. 促進職稱制度與審計專業人員使用相結合。用人單位應當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審計專業人員,實現評價結果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建立健全審計專業人員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3. 加強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將繼續教育作為實現審計專業人員知識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徑,分類開展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審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創新和豐富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促進審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

(五)加強職稱評審監管和服務

1. 加強職稱評審監管,注重體現審計公信力。自主評審單位要嚴肅評審紀律,強化自我約束,健全完善職稱評審公示制度、迴避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評審結果按照評審管理權限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要暫停自主評審工作、責令整改,直至收回評審權。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製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2. 建立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參評人員有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行為的,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違規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從事評審工作資格,進行通報批評、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優化評審服務。加強審計職稱評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開展職稱申報、公示、證書查詢驗證等一站式服務。簡化申報證明材料,規範和優化申報程序,提高評審工作效率,減輕職稱申報人員負擔。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預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有序推進改革

各地區和各相關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對改革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審計專業人員正高級職稱,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在新的職稱評價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意見有關要求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或擅自擴大評審範圍。

(三)做好宣傳引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引導審計專業人員積極參與改革,提升審計專業人員能力素質,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支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適用於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軍隊可以參照本意見制定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具體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審計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審計師

1.正確理解和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2.掌握審計專業基本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3.能夠擬定簡單的審計方案,完成某一個項目或專業某一方面的審計工作。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

(二)審計師

1.掌握並能夠正確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掌握比較系統的審計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3.有一定的審計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負責某一個項目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擬定審計方案並組織實施。

4.具備一定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能夠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或具備雙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或高中畢業,取得助理審計師職稱,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三)高級審計師

1.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

2.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3.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諮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4.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以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四)正高級審計師

1.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

2.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平。

3.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於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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