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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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15號
2021年2月7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組成部分,是傳承和發展工藝美術、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深化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對於提高工藝美術產業整體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加快建設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工藝美術專業人員隊伍,現就深化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完善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藝美術從業者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工藝美術專業人才隊伍,為提升我國工藝美術行業傳承與創新能力、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激發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工藝美術產業高質量發展。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成長規律,突出其職業發展特點,建立分類科學、合理多元的評價體系,強化責任意識、弘揚工匠精神,營造潛心創作、紮實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環境。

3.堅持科學評價。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類制定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專業性、技術性和創新性,充分調動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的積極性。

4.堅持以用為本。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規範管理服務方式,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相結合,促進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選人用人制度相銜接,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制度相銜接、優化管理服務方式等措施,構建設置合理、覆蓋全面、評價科學、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增設正高級工藝美術師。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工藝美術員、助理工藝美術師、工藝美術師、高級工藝美術師和正高級工藝美術師。

2.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業發展通道。支持工藝美術領域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不將學歷、論文、外語、計算機等作為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建立職稱評審向優秀人才傾斜機制,對在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技藝的傳承保護和創新性發展、促進工藝美術事業繁榮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可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對在國家級工藝美術職業技能賽事中成績優異者,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和職業操守,倡導精雕細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單位可通過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剽竊他人作品、設計創意或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突出評價能力和業績。適應工藝美術專業性、技術性、創造性強的特點,完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評價標準。增加工藝製作、工藝創新、設計創意、代表作品、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重點考察創作作品質量和技藝水平,以及本專業技藝傳承和創新成果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評審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論文等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根據需要自主確定。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後)。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支持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學會等參與制定評價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改進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綜合採取專家評審、業績展示、實踐操作、面試答辯、考核認定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規範性、科學性。為涉密工藝美術技藝人才開闢特殊通道,採取特殊評價方法。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積極吸納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專業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以及活躍在工藝美術生產一線的高級人才擔任評審專家。堅持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制度,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2.暢通職稱評審渠道。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暢通民營企業、個人工作室等工藝美術從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建立完善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職稱評價要求,服務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創新發展。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開展職稱評審。

3.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逐步將工藝美術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或市地。各省(區、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有關企業等可按有關規定成立工藝美術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備案。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制度有效銜接。推動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工藝美術類高等、中等職業教育有效銜接,結合工藝美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加快重點行業、重要專業人才培養。強化協同育人理念,充分發揮企業等用人單位的重要作用,通過校企合作辦學等方式,促進評價標準與培養標準深度融合。

2.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有效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到相應崗位。不實行崗位管理的企業、個人工作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堅持以用為本,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和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五)優化公共服務

1.轉變監督管理方式。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單位自律和外部監督。評審結果應在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對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核查,及時妥善處理。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責任。

2.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推行個人誠信承諾制度,精減申報材料,減少證明事項,優化審核、評審程序,減輕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申報負擔。加強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機構評估等相關業務統籌,加大申報材料和業績成果信息共享,實行材料一次報送、一表多用。加快推進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查詢驗證。

3.推動工藝美術職稱國際互認。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選擇條件成熟的工藝美術專業類別探索開展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資格雙邊和多邊互認。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確保改革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工藝美術從業者的積極性,引導其積極支持和參與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工藝美術製作、工藝美術研究、工藝美術設計等領域的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工藝美術包括雕塑工藝(含硯刻)、金屬工藝、漆器工藝、家具工藝、花畫工藝、剪紙工藝、編織工藝、結繡工藝、織毯工藝、印染工藝、珠寶首飾工藝、陶瓷工藝、煙花爆竹工藝及其他民族工藝等。

附件: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2月7日

附件:

工藝美術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五、持續參加行業組織開展的工藝美術公共文化和社會教育等服務,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和行業認可。

六、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藝美術員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輔助性專業工作的操作能力。

3.大學專科畢業,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1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或高級工藝美術師工作室從事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考察合格;或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藝美術師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運用專業技藝知識獨立完成一般性專業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藝難題。

3.具有指導工藝美術員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並經考察合格;或大學本科畢業,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1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2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4年以上;或專職從事工藝美術工作10年以上。

(2)中專(不含)以下學歷,取得工藝美術員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相關工作滿5年;或取得工藝美術員職稱後,在省級以上工藝美術大師或高級工藝美術師工作室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且獨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三)工藝美術師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有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藝美術專業研究能力,能夠獨立撰寫學術論文或研究報告。

3.具有指導助理工藝美術師工作的能力。

4.具備博士學位;或取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大學本科學位、大專學歷,取得助理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工作滿4年;或取得助理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相關工作滿5年;或從事工藝美術工作滿15年。

5.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直接申報工藝美術中級職稱:

(1)作為第一撰寫人或作者發表至少2篇專業性學術論文、專業性研究報告、專業技藝創作總結報告等;或參與編制完成至少1項行業標準或團體、地方標準;或參與恢復傳承並發展瀕臨失傳傳統技藝至少1項。

(2)作品獲得中央國家機關保留項目目錄中的評比達標表彰工藝美術類全國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經省市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省市級工藝美術類一等獎3項,或二等獎以上5項。

(四)高級工藝美術師

1.系統掌握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工藝美術發掘、傳承、保護、管理、研究、創新、發展、人才培養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相關重大項目,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工藝美術骨幹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藝美術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4.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相關工作滿5年。

5.取得工藝美術師職稱後,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創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於重要國事活動或國際大型活動、賽事等場合;被國家級或省部級專業藝術館收藏的作品不少於1件。

(2)作為第一撰寫人或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出版的書籍上發表至少2篇專業性學術論文、專業性研究報告、專業技藝創作總結報告等,其中至少1篇論文或報告達到專業領域國內先進水平。

(3)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至少1項行業技術標準或至少2項團體或地方標準。參與組織恢復傳承並發展瀕臨失傳傳統技藝至少1項。

6.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正高級工藝美術師或本領域2名正高級職稱專家推薦破格申報,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級工藝美術師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工藝美術發掘、傳承、保護、管理、研究、創新、發展、人才培養等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相關重大項目,取得較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工藝美術生產、製作或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工藝美術骨幹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高級工藝美術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後,從事工藝美術相關工作滿5年。

6.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後,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創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於重要國事活動或國際大型活動、賽事等場合;被國家級或省部級專業藝術館收藏的作品不少於2件。

(2)作為第一撰寫人或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出版的書籍上發表至少5篇專業性學術論文、專業性研究報告、專業技藝創作總結報告等,其中至少1篇論文或報告達到專業領域國內先進水平。

(3)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制完成至少1項行業技術標準或至少2項團體或地方標準;組織恢復傳承並發展瀕臨失傳傳統技藝至少1項。

(4)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作品獲得中央國家機關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中,工藝美術類全國一等獎5項;或經省(部)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省(部)級工藝美術類評比一等獎8項;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技能競賽第一名獲得者。

7.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正高級工藝美術師或本領域2名正高級職稱專家推薦破格申報,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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