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8〕2號
2018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了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2018年3月6日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能力,加強社會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與激勵保障,根據《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是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的高級級別,英文譯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參加考試合格並通過評審,方可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

第四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相關政策、評價標準,以及考試的日常管理和評審的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地高級社會工作師的評價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專業優勢,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等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有序承接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

第二章  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五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堅定正確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使命感,秉承社會工作專業理念,遵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積極維護職業形象。

第七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解決複雜疑難專業問題;

(二)能夠發揮專業骨幹作用,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社會服務方案或項目,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三)能夠對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社會工作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督導,幫助其解決專業難題,提高職業能力;

(四)能夠開展社會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創新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針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解決及有關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

第八條  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定期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與能力。

第三章  考  試

第九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條  民政部負責組織專家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審題、閱卷,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會同民政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考試設《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科目。主要考察應試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理論、方法、技巧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服務、管理、督導和研究的綜合能力。

考試時間為180分鐘,採取閉卷作答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熱愛社會工作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在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取得社會工作師(中級)資格後,從事社會工作滿5年,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第十三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報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負責資格審核,審查合格後,由考試管理機構核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十四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五條  對達到考試合格標準的人員,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範圍3年內有效。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負責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承擔本地區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由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承擔。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組建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也可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鼓勵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經授權後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組建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人員的評審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人員的評審工作,由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負責,駐各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亦可根據情況委託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不具備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委託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第十九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堅定正確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具有較高社會工作專業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且滿足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從業經歷。

(二)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具有10年以上社會工作教學、科研或實務經歷。

第二十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應由25人以上組成,應統籌考慮評委的專業背景和工作領域。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成員應適時調整,逐步實現以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評委為主體。探索組建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二十二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工作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的基本程序進行。

個人申請。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準備申報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評審申請。

單位推薦。申報材料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所在單位為申請人出具同意其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資格審核。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負責審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

專家評審。資格審核通過後,由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面試答辯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二)所在單位出具了同意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的推薦意見;

(三)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近五年來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2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75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2. 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於10個直接服務案例,且平均每年從事社會工作專業督導時間不少於150小時。服務案例和專業督導情況應有完整記錄。

(四)取得社會工作師資格後,其社會工作業績和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3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第三方績效評價均為優秀。

2. 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或2項地市級社會工作研究課題。

3. 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1個省級及以上或2個地市級社會工作政策、標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採納。

4. 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形成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獲得同行廣泛認可,具有重要推廣使用價值。

第二十四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結果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全國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組織公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後,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五章  評價工作紀律要求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對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地區應不斷完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工作規章制度,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二十六條  堅持考試、評審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評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保密期內不得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也不得舉辦或者參與和考試、評審相關的培訓,不得強迫申請人參加與考試、評審相關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評審工作紀律。對違反考試、評審工作紀律的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按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人員,有違反評價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考試違紀違規的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高級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開始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