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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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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29號
2018年5月2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

為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和服務,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的要求,根據國家統計有關規定,在總結近年來企業薪酬試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現就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是深化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公共信息服務的重要內容。通過開展企業薪酬調查並發布不同職業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信息、不同行業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對指導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發揮市場在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對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形成科學的公務員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對引導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任務

建立制度完善、調查科學、發布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副省級市、地級市、州、盟)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體系。

三、主要內容

(一)調查內容。調查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和企業人工成本情況,包括不同職業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水平、構成等相關數據,以及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人工成本水平、構成及主要經濟數據。

(二)調查範圍。國家層面調查覆蓋18個國民經濟行業門類(不含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以及國際組織行業門類)各類登記註冊類型的企業、各類職業從業人員(不含軍人和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省、市層面調查範圍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和市場需要確定,可細化調查行業和職業分類。

(三)調查方法。國家、省、市調查採用統一的抽樣方法,原則上以國家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為抽樣框,根據規定的抽樣參數要求抽取企業樣本進行調查。調查的樣本企業應保持相對穩定,並按要求進行輪換。調查採取由被調查企業直接填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審核匯總的方式開展。

(四)調查頻率。企業薪酬調查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條件成熟時適當增加調查頻率。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行業企業按季度實施定點監測。

(五)信息發布。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人力資源市場或出版物等公開渠道向社會發布企業薪酬調查信息。企業薪酬調查信息每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時間一般不晚於第二季度。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緊制定本地區工作方案,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後組織實施。已建立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的地區,要按本通知要求實施制度並軌,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配備調查力量,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加強對調查統計人員、被調查企業填報人員的培訓,提高調查統計人員的專業水平,規範調查企業數據填報。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工作所需經費,確保企業薪酬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建立相關數據資源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發揮數據對決策的支撐作用。

(三)規範調查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要求抽取樣本企業並開展調查,保證調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要嚴格實行逐級審核、逐級上報制度,切實加強對企業填報數據的審核和覆核,認真組織開展抽查工作,確保調查數據質量。要整合內部相關單位力量共同做好調查工作,督促企業履行統計義務,對拒不配合調查、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虛報(瞞報)統計數據的企業,按照統計法有關規定交由統計執法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理。要高度重視企業數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託系統內部的信息中心等專門機構儲存、處理數據信息,不得違規泄露數據,嚴禁將數據用於商業用途。

(四)強化數據應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對外發布企業薪酬調查信息。要加強企業薪酬調查數據分析技術開發,深入挖掘、分析數據,定期形成調查分析報告,為深化工資分配製度改革、調節工資分配關係提供決策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8年5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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