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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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4月9日
發布於1996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法發〔1996〕9號)
有效期:1996年5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2012年)

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編輯]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公文處理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以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電報,不含訴訟文書),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發布司法解釋,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並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應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文秘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文秘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正派,具備法律和文秘等專業知識。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準確、及時,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種類[編輯]

  第六條 人民法院公文的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授予司法警察警銜、獎勵有關人員。

  二、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三、報告   適用於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四、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   五、規定   適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制訂帶有規範性的措施。

  六、公告 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七、通知   適用於發布規章,轉發公文,要求下級法院辦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幹部。

  八、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九、批覆

  批覆包括司法解釋批覆、司法行政批覆及其他批覆。

  司法解釋批覆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答覆高級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司法行政批覆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設立、變更、撤銷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批准設立、變更、撤銷人民法庭等。

  其他批覆適用於上級法院答覆下級法院除司法解釋批覆、司法行政批覆以外的請示事項。

  十、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准。

  十一、函

  適用於法院之間或法院同其他機關商洽工作,詢問或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請求批准等。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發布的主要形式及適用範圍[編輯]

  第七條 人民法院發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人民法院文件》 主要用於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發布重要的決定、通知等。   二、《×××人民法院》 主要用於人事任免、重要會議及其他事項的通知、除司法解釋以外的批覆和命令、議案、請示、報告、通報、函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批覆》 用於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司法解釋。   四、《×××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文件》 主要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廳(室)根據院領導授權,傳達或代本法院發布某些事項,發布該辦公廳(室)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五、人民法院各部門行文,一般使用本法院信箋版頭。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單位和時間等部分組成。

  一、發文機關應寫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人民法院與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聯合發文,人民法院一般應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應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和秘密標識「★」及保密期限。絕密、機密公文還應標明份數序號。

  三、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急」,緊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報的公文,應當在首頁註明簽發人姓名。

  六、公文標題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公文的主要內容和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和轉發公文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會議通過的公文,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八、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九、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順序和標題。   十、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非法規性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一、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二、公文應標註主題詞。   十三、公文應在末頁下方標明印發單位、時間。

  十四、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九條 公文紙一般為十六開型(長260毫米、寬184年毫米)。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採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張貼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公文應左側裝訂。

第五章 行文規則[編輯]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行文關係,應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公廳(室)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行文。人民法院其他各部門可在自己的權限內互相行文,可以與其他機關的業務對口部門行文,但不得直接對上、下級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行文。上、下級人民法院的對口部門可以互相行文。

  第十二條 向下級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應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必要時也可抄送有關機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不得越級請示,但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應一文一事。

  第十四條 「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六章 公文辦理[編輯]

  第十五條 公文辦理分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發、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繕印、校對、用印、登記、分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

  第十六條 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應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提出擬辦意見呈送院領導批示,或直接交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提出辦理期限。

  第十七條 需要辦理的公文,承辦單位應當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的辦公廳(室)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經院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要負責催辦、查辦,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並向院領導報告。對下發的重要公文,應當及時了解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練,書寫工整、標點準確。   三、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報引發文字號。日期應根據公文內容寫明具體的年、月、日,年份應寫全稱。   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五、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公文中使用簡稱,第一次應寫明全稱,並在括號內註明簡稱。

  第二十條 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漢字的法條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五位以上數字,尾數零多的,可以萬、億為單位;一個用阿拉伯數碼書寫的多位數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應前後一致。

  第二十一條 以本法院名義草擬的公文在送院領導簽發之前,應送辦公廳(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內容、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以本法院名義草擬的公文,由主管院領導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院長簽發。

  第二十三條 院領導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寫上姓名和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辦理公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主動與其協商或會簽。   上報的公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必須使用鋼筆或毛筆,所用墨水必須符合存檔要求。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書寫。   草擬公文必須使用統一印製的擬稿紙,並按擬稿紙中規定的項目填寫。

  第二十六條 翻印、轉發上級人民法院的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一般需經印發公文的下一級人民法院領導批准。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時間和印發範圍。密碼電報按有關規定執行,非機要部門不得翻印、複製。

  第二十七條 傳遞秘密公文時,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使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第七章 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編輯]

  第二十八條 公文處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行政文書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電報隨同文件一起立卷、歸檔。   公文立卷必須做到齊全、完整,使案卷內容能正確反映主要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案、歸檔,協辦機關存複製件。

  第三十條 公文複製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的,應加蓋複製機關證明章。複製秘密文件必須履行批准手續,對複製件應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 應歸檔的案卷,必須根據人民法院行政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有關規定確定保管期限,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存檔的公文。

  第三十二條 沒有存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後由主管領導批准,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要進行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公文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各級人民法院制訂的有關公文處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人民法院公文主題詞表[編輯]

一、審判(379個)

(一)刑事審判(138個) 刑事 刑事審判 刑事案件 犯罪  大案要案 經濟犯罪 少年犯罪 刑事類推  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 犯罪主體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法人犯罪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犯罪既遂 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犯罪集團 刑罰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 沒收財產 驅逐出境  量刑 累犯 自首 數罪併罰  刑期計算 刑期折抵 緩刑 減刑  假釋 追訴時效 赦免 反革命  組織越獄 間諜 特務 放火  爆炸 投毒 危害公共安全 破壞交通工具  破壞交通設備 破壞通訊設備 破壞電力設備 交通肇事  重大責任事故 走私 投機倒把 逃套外匯  偽造貨幣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票證 偷稅  抗稅 假冒商標 假冒專利 盜伐林木  濫伐林木 故意殺人 過失殺人 故意傷害  過失重傷 賣淫嫖娼 刑訊逼供 誣告陷害  強姦婦女 姦淫幼女 賣淫 拐賣人口  綁架婦女兒童 拐賣婦女兒童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侮辱 誹謗 報復陷害 偽證  侵犯通信自由 破壞選舉 侵犯財產 搶劫  搶奪 敲詐勒索 盜竊 慣竊  詐騙 慣騙 貪污 挪用公款  綁架勒索 妨害公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擾亂社會秩序  流氓 脫逃 窩藏 包庇  製造販賣假藥 招搖撞騙 賭博 淫穢物品  毒品 窩贓 銷贓 破壞珍貴文物  偷越國(邊)境 侮辱國旗國徽 傳授犯罪方法 妨害婚姻家庭  重婚 破壞軍人婚姻 虐待 遺棄  拐騙兒童 瀆職 受賄 行賄  介紹賄賂 泄露國家秘密 玩忽職守 徇私枉法  私放罪犯 破壞郵電通訊 軍人違反職責 走私毒品  販賣毒品 運輸毒品

(二)民事審判(64個) 民事審判 民事案件 民事糾紛 民事權益  財產 人身 公民 未成年人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選民資格 認定財產無主 返還財產  個體工商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 債權 債務  個人合夥 法人 企業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聯營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權利 民事責任  代理 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財產所有權 留置權 買賣 出租  抵押 轉讓 借貸關係 不當得利  知識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  人身權 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榮譽權 發現權 發明權 名譽權  婚姻 離婚 撫養 收養  扶養 遺產 繼承 遺囑  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 房地產 房屋承租

(三)經濟審判(34個) 經濟審判 經濟糾紛案件 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糾紛  購銷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供用電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聯營合同 技術合同  農村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 租賃經營合同 涉外經濟合同  易貨貿易合同 保險合同 合夥合同 結算合同  贈與合同 企業破產 金融 票據  股票 債券 期貨 違約金  賠償金 涉外仲裁 科技糾紛

(四)行政審判(66個) 行政審判 行政案件 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公務員  行政行為 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行政處理 行政賠償 行政複議 公安  海關 商檢 土地管理 地質礦產  能源 行政執行 交通緝查 野生動植物保護  計劃生育 漁業 鹽業 水利資源  鹽政 行政強制措施 路征 技術監督  專利 畜牧 房屋拆遷 河道  郵電 科技 交通 衛生  醫藥 環境保護 工業 經貿  農業 林業 文化 教育  統計 體育 民政 城市規劃  城鄉建設 計量 物價 工商  勞動 文物 財政 審計  稅務 水利 企業管理 鐵路  民航 人事 新聞出版 廣播影視  旅遊 氣象 

(五)海事審判(17個) 交通審判 海事審判 海事案件 海商案件  海商 船舶 船舶所有權 船舶抵押權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共同海損 海事  海上保險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 船舶碰撞  海難救助

(六)審判程序(60個)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訴訟  訴訟程序 告訴 起訴 刑事自訴  受理 上訴 審理 申訴 抗訴 凍結 申請再審 來信來訪  扣押 查封 執行 執行程序  執行工作 委託執行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執行迴轉 擔保 案件管轄 審判組織  迴避 訴訟當事人 證據 期間  送達 判決 裁定 調解  財產保全 先予執行 強制措施 訴訟費用  第一審程序 簡易程序 第二審程序 特別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審判監督 審判監督程序 死刑覆核程序 訴訟文書  司法協助 涉外 涉港澳台 涉港  涉澳 涉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死刑核准 

二、政策法規(14個)

司法解釋 應用法學 人民司法 法律  司法統計 政策 法規 細則  規章 制度 法制建設 法規清理  法規匯編 案例選編

             三、文秘(117個)

秘書 信息 宣傳 保密  檔案 保衛 調查 查辦  講話 談話 發言 匯報  觀察 指示 批轉 轉發  建議 提案 政法會議 黨組會議  審判委員會 院務會議 院長辦公會 座談會  賠償委員會 工作會議 電話會議 會議簡報  會議審批 辦公室工作 公文處理 大事記  法院志 體制改革 機要通信 圖書資料  統計 報表 法制宣傳 新聞發布  報刊工作 保密期限 防火防盜 值班記錄  印章 法院年鑑 安全保衛 機要工作  機要機構 機要幹部 機要室 密碼  密碼研究 密碼裝置 密碼通報 加密通信  密碼電報 密碼工作 密語代號 機要交通  保密工作 保密教育 保密紀律 保密制度  保密檢查 國家秘密 通信保密 失泄密事件  機要秘書 秘書工作 會務工作 督查工作  信息工作 調研工作 政策研究 協調工作  業務研究 業務指導 文件印刷 文件管理 印信管理 精簡文件 精簡會議 處理來信  信訪工作 接待來訪 辦信   要信摘報  綜合治理 檔案工作 檔案管理 文書檔案  訴訟檔案 辦公自動化 計算機 計算機網絡 公文主題詞表 傳真機 傳真通信 加密機  複印機 技術保護 圖書 圖書館  圖書工作 檔案室 檔案利用 資料 資料工作 報刊 報刊工作 報刊發行  報紙 刊物 人民法院報 出版  發行

四、政工(128個)

人事 教育 監察 監察工作  紀檢 紀檢工作 思想政治 機構  編制 法官 女法官 幹部  陪審員 特邀陪審員 檢察官 組織機構  職稱 獎懲 任免 招聘  調配 換屆 工資 老幹部  廉政建設 職業道德 隊伍建設 幹部政策  領導班子 幹部考核 福利待遇 黨的建設  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 黨紀政紀 違法違紀  舉報 執法執紀 培訓 招生  法律業大 培訓中心 諮詢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  法官銜級 司法警察 法警工作 法警警銜  法官學院 法官協會 女法官協會 專業人才  專業技術培訓 目標管理 崗位培訓 崗位責任制  勞動模範 勞動競賽 僱傭勞動 勞動保護  安全生產 事故 工傷事故 分配製度  分配原則 分配政策 分配包幹 收入分配  勞動報酬 消費基金 工齡 浮動工資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效益工資 工資政策  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改革 工資標準 調整工資  獎金 保險 福利 待遇  政治待遇 工資待遇 生活待遇 津貼  統籌 獎勵 獎勵制度 處罰  評定 職稱 職能 職務  人才交流 出國進修 出國留學 教學管理  考試 表彰 表彰先進 先進集體  學籍管理 教師進修 教學研討 法學研究  定職 定級 調級 考核  聘任 退休 辭職 辭退  公務員制度 機關工作制度 機關作風 機構設置  機構調整 機構改革 事業單位 工會  工會工作 共青團工作 婦女工作 青年工作

五、計財裝備技術(63個)

財務 裝備 技術 管理  法醫 經費 通信 通訊  審計 兩庭建設 人民法院 審判法庭  財務計劃 經費補助 財務檢查 財經紀律  着裝 槍支彈藥 警械 物資  計算機 訴訟費 公告費 預算  預算執行 撥付預付資金 決算 決算草案  刑場建設 罰沒收入 基建 車輛  囚車 行政管理 後勤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  財務管理 房產管理 車輛管理 膳食管理  物資管理 辦公用品 差旅費 作息時間  宴會 工作餐 產業 產業政策  第三產業 經營機制 經營方式 經營活動  利潤分配 盈利 虧損 司法行政  會計管理 有價證券 流動資金 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 固定資產 基金

六、外事(19個)

外事 條約 出訪 來訪  考察 會見 會談 接見  邀請 國際公約 協定 司法協助  送達 協議 談判 國際會議  留學 接待 講學

              七、文種(72個)

命令 令 議案 決定  決議 規定 會議紀要 請示  報告 批覆 答覆 條例  通報 規則 通知 函  要點 總結 工作報告 公告  通告 布告 電報 公報  解答 意見 公約 批示  轉發件 批轉件 印發件 準則  章程 辦法 紀要 工作方案  工作計劃 工作部署 守則 草案  方案 匯編 匯集 記錄  簡報 快報 提綱 綱要  大事紀 宣言 會議文件 會議資料  復電 復文 賀電 慰問電  慰問信 賀信 祝詞 致敬信  公開信 致詞 開幕詞 閉幕詞  發言 號召書 倡議書 建議書  聘書 參考材料 司法建議 調查報告 

八、法制(187個)

憲法 香港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刑法  民法通則 婚姻法 繼承法 經濟合同法  涉外經濟合同法 公司法 企業破產法 專利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商標法 行政法 保密法  邊界管理法 標準化法 兵役法 財政法  出版法 出入境管理法 檔案法 工會法  國防法 國籍法 仲裁法 賠償法  海關法 環境保護法 勞動法 農業法  企業法 商法 海商法 土地法  選舉法 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海洋法 航空法  統計法 債權法 草原法 森林法  保險法 個人所得稅法 消費者權益保障法 教師法  會計師法 法院組織法 法官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法律保護 法律監督  法律適用 少年法庭 法制 法制觀念  法制教育 行政法規 地方法規 軍事法規  社會主義法制 立法 立法工作 立法機關 立法建議 執法 政法 政法工作  權利 義務 權限 權益  公民權 選舉權 被選舉權 勞動權  法院 法院工作 審判工作 檢察  檢察機關 檢察工作 司法 司法工作  司法機關 公證 國家公證 公證工作  公證機關 仲裁 仲裁機關 仲裁工作  法律制裁 公安 公安工作 公安機關  公安幹警 武警 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 立案 案件處理 治安工作  社會治安 社情動態 治安管理 保衛工作  警衛 警衛工作 涉外案件 惡性案件  查封 事件 重大事件 反動組織  黑社會組織 計算機犯罪 竊密 暴亂  動亂 騷亂 騷亂事件 鬧事  械鬥 遊行 罷工 劫持  外逃 叛逃 非法組織 合法組織  防範措施 禁毒工作 投案 報案  敵情 諜報 偵察 偵破  證據 證件 拘留 逮捕  嚴打 危險品 人口 常住人口  城鎮人口 非農業人口 農村人口 農業人口  暫住人口 流動人口 人口政策 人口理論  人口普查 人口統計 戶口 戶籍管理  出入境管理 簽證 護照 出國人員  出國審查 邊防檢查 交通監理 交通法規  消防 消防工作 當事人 辯護制度  律師 勞改工作 勞動改造 勞教工作  勞動教養 刑滿就業 刑滿釋放 監督勞動  監督改造 監獄管理

人民法院公文主題詞標引說明[編輯]

  為了適應辦公自動化的需要,根據《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結合人民法院公文存貯和檢索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表。   主題詞是指能夠表達公文基本內容,並經過規範化處理的名詞或名詞性詞組。制定主題詞表,便於運用計算機儲存和檢索,提高人民法院公文、檔案的 管理水平。

  一、《人民法院公文主題詞表》共設979個主題詞,用於對人民法院的主要公文進行主題標引。

  二、主題詞按「先內容後形式,先主要後次要」的順序標引。一件公文最多不能超過七個主題詞。具體標引方法是:

  1、根據公文內容的主題,選擇一個主題詞,標在一組主題詞的首位。

  2、根據公文的具體內容,選擇一至五個主題詞,標在一組主題詞的中間。

  3、根據公文的種類,選擇一個主題詞,標在一組主題詞的末尾。

  三、標引主題詞不受分類區域限制。類別標題不作為主題詞使用。如選不出十分貼切的主題詞時,可按照「宜寬不宜窄」的原則,選擇相似的主題詞。

  四、主題詞由公文擬稿人根據公文的基本內容標引,並由負責審核公文的領導人審核。

  五、主題詞位置印在正文之後、抄送欄之上,每個主題詞之間應間隔一個字。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如確屬需要,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在本表的基礎上進行增補,增補的主題詞只能供下發公文時使用。上報公文必須按上級機關 制定的主題詞表進行標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文,必須按本主題詞表進行標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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