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8號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於2000年3月27日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警察警徽的尊嚴,正確使用警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第三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人民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範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誌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警徽。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商業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於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非法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標準》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警察機關對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